豫政〔2010〕7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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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10〕73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的通知

豫政〔2010〕7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势头,规范发票使用秩序,净化税收环境,经省委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问题突出,不仅为财务造假、偷税骗税、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财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还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照等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我省对外形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对维护财税法纪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

  省政府决定成立河南省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副省长秦玉海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詹洪方、省公安厅副厅长陈志中任副组长,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法院、检察院、通信管理局、监察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审计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军区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各省辖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进行打击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承担日常工作,省公安厅副厅长陈志中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省辖市政府要成立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迅速组织开展相关打击整治工作。

  三、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遏制发票违法犯罪

  (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动。广泛收集制售假发票线索,摸清源头和渠道,依法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全力摧毁制假售假窝点、团伙,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全省案件移送程序,加大打击、惩处力度。(二)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实行查税与查票相结合,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为重点,严厉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严格票据审核,加大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队等使用虚假票据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使用虚假票据虚列成本、报销的责任人,按贪污、侵吞国家资产惩处。对此类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曝光,限期整改。(三)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规范发票种类,提高防伪技术含量,增强发票印制防伪性能;扩大机具发票使用范围,压缩手工版发票使用范围,适时推行税控发票;加大发票交叉稽核力度。(四)阻截发票违法信息。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过滤,有效阻截发票违法信息。(五)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强化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公务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对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频度和力度。(六)开展警示教育,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深刻剖析典型案例,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向全社会宣传使用虚假发票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假防骗能力和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七)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发票违法案件。对群众举报的有价值的发票违法案件线索,经查实后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对检举人进行奖励。

  四、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认真开展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并定期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开展、打击成效等情况。

  省公安厅: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于8、9、10月组织开展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百日决战”行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会同省法院、检察院等严格执行全国发票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配合省通信管理局阻截发票违法信息。

  省国税局、地税局: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研究制订、提交普通发票凭证等的稽核办法与建议;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务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配合省公安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动;配合省通信管理局阻截发票违法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券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

  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建立查处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负责将发现的发票违法信息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反馈,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提供线索;根据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书面通知,运用技术手段对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省财政厅:完善财政票据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财政票据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严格监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发现涉及发票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税务部门提供。

  省审计厅: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省监察厅:加强对案件调查中涉案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察;向公安、税务部门提供制售、使用假发票等方面的信息。对行政监察对象明知是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工商局: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的案件线索,提供相关企业基础登记信息,依法查处其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登记的虚假注册企业。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建立我省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有关要求,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意见;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的修订意见;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的修订意见。

  省法院: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我省各级法院在涉税案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标准方面的意见。

  省检察院:指导全省各级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各级检察院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执行全国发票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提出我省的司法指导意见。

  省军区:加强对省军区机关及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工作,督促基层组织、群防群治组织配合税务、公安等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对印制假发票问题严重的县(市、区)和大量使用假发票报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省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根据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媒体配合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公开报道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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