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0〕5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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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10〕57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2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

豫政〔2010〕5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06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加大投入,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加强联动,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十一五”前四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7.03%,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83.7%;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3.16%和16.59%,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必须清醒看到,我省产业结构中能源原材料行业比重大,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以上,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居全国第5位和第2位,要实现“十一五”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左右的目标,2010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需要下降3.6%;实现省定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0.8%和1.2%的目标,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特别是随着全省经济逐步回升,一些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速较快。今年第一季度,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全社会能源消费量同比增长17.3%,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上升1.61%,化学需氧量净增加0.11万吨,给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带来了新的压力。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2005年下降40%-45%,节能提高能效的贡献率要达到85%以上,对节能减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务非常艰巨。

  为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近期召开的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各地切实把节能减排作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摆到突出位置,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在距年底仅有七个多月的时间,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动员,立即行动,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总目标,切实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任务摆到突出位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完善政策,正确处理科学发展与经济增长、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促进、开发与节约相协调、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全力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全面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现目标不动摇。把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为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实际行动,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只能下降不能上升,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按国家要求逐步降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步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轨道。

  坚持加强节能减排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相结合。把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的紧迫任务,充分利用“倒逼”机制,变压力为动力,加速汰劣调结构,努力增优保增长,加快“一个载体、三个体系”(产业集聚区和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现代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以强力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经济转型,以加快结构调整带动节能减排,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两不误、两促进。

  坚持铁腕施治与依法依规相结合。把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中原的根本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确标准,分类定性,严格程序,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强力推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推动节能减排的强大合力。

  三、主要任务及政策措施

  (一)强力推进工业领域节能减排

  1.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煤炭行业:结合煤炭行业兼并重组、建立煤炭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要求,2010年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55处,淘汰落后产能450万吨以上。电力行业:加快淘汰1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汽机组,积极推进单机20万千瓦和13.5万千瓦服役时间较长、能耗高的老旧机组关停,2010年关停小火电机组82万千瓦。钢铁行业: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2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2010年淘汰落后炼铁产能45.3万吨、落后炼钢产能32.2万吨。有色行业:全部拆除80千安电解铝预焙槽,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2010年淘汰落后电解铝产能11.38万吨、落后铅冶炼产能2.3万吨。焦炭行业: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485万吨;加大对不符合环保要求小洗煤厂的关停力度。铁合金行业: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普通矿热炉,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8.88万吨。电石行业: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普通矿热炉。建材行业:2010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862万吨,对淘汰关闭的立窑和中空窑等落后水泥生产线,坚决予以拆除;严禁平原地区生产粘土砖,坚决制止已关闭企业生产反弹行为,严禁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全面淘汰年产3000万块标砖以下规模的各类墙材生产线,2010年淘汰黄河滩区30门以下粘土砖轮窑生产企业563个;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204万重量箱。纺织行业: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合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2010年淘汰落后印染产能23.2万吨、落后化纤产能4.5万吨。造纸行业: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万吨以下的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线,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235.7万吨。酒精行业: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47.4万吨。味精行业: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16.09万吨。制革行业: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83.7万标张。淀粉、柠檬酸行业:关闭年产2万吨及以下规模的淀粉生产企业;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柠檬酸生产装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和省能源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将上述14个重点行业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到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相关企业名单,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落后产能在2010年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到位。

  完善淘汰落后产能价格政策。按照国家要求时限,全面取消自行出台的对电解铝和多晶硅等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元提高到0.3元。制定主要耗能产品超能耗加价管理办法,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国家和省定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及时发布工业节能减排信息,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检测监测,开展动态甄别,及时发布、更新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电厂认定工作,促进淘汰落后产能。

  实施多部门配合联动。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资源、质监、监察、安全监管、电力等有关部门配合联动,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既定方案推进。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不降反升且难以完成控制目标任务、多次违规批准新上“两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地方,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除民生和节能减排以外项目的环评、供地、审批和核准。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收回其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供水。对未按规定期限关停的小火电机组,要立即予以解网,核销发电许可证和取水指标,不再换发排污许可证;实行关停小火电与地方电力发展挂钩,对未按期完成关停任务的省辖市、县(市),不再核准新的电力项目。对属于政策性关停的企业,各地要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帮助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企业转产等工作。鼓励提前和超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对提前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在资金奖励、新上项目、土地供应、环境容量、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2.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对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铅锌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甲醇、焦化、低端陶瓷等“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单纯扩大产能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2010年不再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用地预审,环保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环评文件。制定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两高”项目,未投产的不得投产,已生产的应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各地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引进“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在工业项目备案权下放县(市)及产业集聚区后,各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充分运用项目联审联批机制,配合联动,严把“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准入关。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对省辖市、县(市)及产业集聚区核备的项目要实行网上审查,对违规批准的新上项目,要责令取消备案,告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有关手续。对多次违规批准建设“两高”项目的,要追究批准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其项目核准权或备案权。

  3.加快实施工业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行省辖市、县(市、区)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系统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节约代用石油等节能工程,确保2010年开工建设重点节能项目300个,建成投产重点节能项目350个,全年完成1500台燃煤工业锅炉、600台燃煤窑炉和300万千瓦电机系统改造任务,全年新增节能能力300万吨标准煤。落实国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同企业、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专业服务。

  4.切实加强用能管理。落实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完善全省能源利用监测信息系统,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石化)、建材、纺织、造纸等8个高耗能行业,突出抓好300家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高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全年新增节能能力350万吨标准煤。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企业,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实现全省节能目标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节能任务。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要发挥节能减排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实施有色、电力、建材、钢铁、煤炭等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抓紧制订化工、纺织、造纸等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开展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树立一批行业先进标杆和典型,推广行业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抓好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按照节能减排优先原则安排各类机组发电小时,确保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余热余压发电机组以及60万千瓦及以上高效大机组多发满发,确保全省燃煤机组平均发电标煤耗降低4克/千瓦时。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今年迎峰度夏期间,严格实施六级电力阶梯负荷分配方案和有序用电方案;从6月开始,停止对列入2010年关停范围的有色、钢铁、焦炭、铁合金、水泥等14个行业有关企业供电;在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正常用电的同时,用电指标安排向节能降耗与污染减排成绩显著的企业倾斜。

  5.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对“两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比例,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时,大力支持节能减排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2010年省级财政安排节能减排资金5000万元,积极争取中央节能减排资金,支持节能减排。充分利用省、市、县三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重点支持一批建设周期短、见效快的节能减排项目。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和支持节能减排的融资政策措施,对国家和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和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节能减排项目,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二)统筹推进其他领域节能减排

  6.加强建筑领域节能。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严把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关键环节,对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竣工验收,不得销售,不得投入使用,加大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2010年年底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确保2010年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36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推广绿色、低能耗建筑,扩大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规模化应用。开展新农村建设建筑节能试点。全年建筑领域实现节能60万吨标准煤。进一步巩固“禁实”成果。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全年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96%以上。

  7.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制定执行营运客车和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方案,对拟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进行参数核查,禁止超过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快老旧汽车更新淘汰,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对拟新增线路、班次和运力进行营运效率调查和测算,对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推广乙醇汽油、煤层气、天然气等清洁燃料应用,加快推进中原绿色客运新干线项目建设。推动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发展,加强节水、节地、节材等评估审查,在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等各个环节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通道资源。

  8.推进公共机构领域节能减排。开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试点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加强公务用车用油管理,明确量化指标;加快省级机关供热锅炉节能改造,2010年全省公共机构基本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加强城市照明管理,除重大节日和庆祝活动外,全省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一律关闭装饰性景观照明。

  9.加强环境综合整治。认真落实《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通过对黑河、蟒河、安阳河、金堤河等重点流域,平顶山石龙区、开封尉氏、渑池义马城区和安林高速沿线等重点区域,铅冶炼、化工、皮毛皮革加工等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及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实施综合整治,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关闭违法企业,强化深度治理,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

  10.进一步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加强运营管理,确保2010年年底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完善“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体制,加强督查,充分发挥已建成的874个建制镇垃圾集运系统的作用,积极推进1015个乡垃圾环卫工程建设。

  (三)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

  11.积极推广高效节能技术。2010年重点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推广55项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开展煤炭气化多联产技术示范试点,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电网升级改造,严格执行终端用户功率因数考核政策,确保2010年年底省电力公司网损降至5.4%以下,农村电网综合线损降至7%以下。加快高效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达到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引导消费者使用。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发布节能技术政策,组织推广行业共性技术。建立节能技术信息发布制度,加快构建全省节能技术交易平台,支持我省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扩大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

  12.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全年完成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000万只、节能空调50万台的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实施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加大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力度,落实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制度,对未按规定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单位,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四)健全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13.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出台鼓励余热余压、煤层气发电上网和价格政策。继续利用电价杠杆促进小火电关停,严格执行燃煤机组脱硫电价政策。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全面落实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14.积极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要及时办理所得税的抵免手续,并切实落实加速折旧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

  (五)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5.完善节能减排监管体系。落实《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加强节能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加快组建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完善节能减排法规标准,尽快研究制定我省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法。各地要根据节能工作实际需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强化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工作。2010年6月底前全面建成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对重点污染源、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施实时监控。

  16.加大监督检查力度。2010年6月由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等部门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2010年9月由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四、确保节能减排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17.强化目标责任考核。2010年5月底前完成2009年各地和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各地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开展本地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将本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迅速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并加强责任考核,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坚决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2011年4月底前省政府将对各地和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18.建立预警调控机制。各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能源利用状况、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节能形势分析预测,分季度公布省辖市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制定全省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建立节能指标预警制度,2010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预考核,对进展缓慢、有可能完不成节能目标任务的省辖市,由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发出预警。各省辖市要落实预警调控方案,力保目标任务完成。各省辖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和本部门节能预警调控方案,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环保厅、统计局每季度对全省及省辖市污染减排形势进行测算、监控,对减排进展不力的实行减排预警。

  19.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力度,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源规划建设部门要切实抓好小火电关停工作,加快电力行业“上大压小”步伐。监察部门要及时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统计部门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做好全省能源消耗动态分析工作,及时提供节能减排基础数据,通报节能进展情况。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实效。

  20.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省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能源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继续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军营等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倡导绿色消费,形成全民节能减排的舆论气氛。组织开展2010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省节能宣传月、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的宣传力度,报道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各省辖市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节能减排相关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各省辖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在2010年7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并分别于9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本地、本系统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2010年河南省节能减排主要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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