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0〕1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河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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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河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107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2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河南省推进大气污染
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0〕10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制定的《河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河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商务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遏制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对我省及周边地区的影响,改善区域空气质量,配合推动全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我省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为目的,大力实施污染源治理工程,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建立我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制定符合国家区域大气管理要求的全省统一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重点区域内所有城市空气质量好于国家二级标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酸雨、灰霾污染有所减少,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重点区域和防控重点

  我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区域为全省区域,重点是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和三门峡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污染物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为火电、冶金、建材(含水泥、玻璃等)、煤化工、石化及燃油行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

  三、工作内容和责任分解

  (一)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1.工作内容。

  (1)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制定并执行重点防控区域内重点排放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控制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开展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评,严格控制重点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和“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的产能扩大。对重点区域开展大气环境容量测定与核算工作,并将相关成果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2)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在重点区域的城市城区和周边地区,原则上禁止新建和扩建钢铁、有色等大气重污染项目。对城区内已建且严重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重污染项目,实施搬迁改造或提标治理。

  (3)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4)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严格执行产业政策调整目录的标准,确保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焦炭等重点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按期完成。

  2.责任单位。第(1)、(3)项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第(2)项工作由所在省辖市政府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配合,2010年年底前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第(4)项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配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二)加大重点大气污染物减排力度。

  1.工作内容。

  (1)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营监管,提高火电机组脱硫效率。对大气重污染行业和二氧化硫排放重点企业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钢铁、有色等行业及工业燃煤锅炉开展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完善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制度。

  (2)加强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将氮氧化物纳入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火电厂应按照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并和机组同步投入运行。“十二五”期间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全省所有已投运火电厂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安装脱硝设施并投入运行,重点区域内的火电厂应提前优先安装。结合我省实际,对水泥、钢铁、化工等行业的氮氧化物开展综合治理,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

  (3)加大对工矿企业产生的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火电厂、水泥厂、冶金企业等使用工业锅炉和工业窑炉的企业应采用高效除尘技术,烟粉尘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保障地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排放标准要求。

  (4)加强城市颗粒物污染治理。加强城市施工工地管理,城市建成区内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在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加强扬尘路段清扫保洁工作,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度。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通过绿化硬化减少城区裸露地面。

  (5)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推进车用燃油油气污染治理,“十二五”期间完成城市和高速公路沿线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城市喷漆、石化、干洗、印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2.责任单位。第(1)、(2)、(3)项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将相关工作内容纳入《河南省“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0年年底前完成编制并开始实施。第(4)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配合,2010年年底前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第(5)项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配合,2010年年底前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三)加强清洁能源利用。

  1.工作内容。

  (1)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加快发展农村沼气,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

  (2)继续抓好秸秆禁烧工作。

  (3)积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推进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不断增加城市集中供热面积。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对集中供热锅炉开展高效除尘、脱硫和脱硝工作。

  2.责任单位。第(1)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科技厅、财政厅和各省辖市政府配合,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工作规划。第(2)、(4)项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各省辖市政府配合。第(3)项工作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1.工作内容。(1)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完善新生产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2)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价格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3)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对车用燃油组分进行控制,确保按期达到国家车用燃油相关标准。强化车用燃油清净剂管理,实行清净剂核准制度。(4)继续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加快高污染“黄标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老旧汽车的淘汰进程。2.责任单位。第(1)项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配合。第(2)项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和理顺机动车环保检测价格体系,出台相关价格调整政策。第(3)项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按照国家要求的标准和进度实施。第(4)项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国家要求积极实施。

  (五)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1.工作内容。(1)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在重点区域开展酸雨、细颗粒物(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臭氧监测,制定大气污染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十二五”期间建成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3)强化重点企业监测。国控、省控重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级环保部门对重点企业每年要进行4次监督性监测。2.责任单位。第(1)、(3)项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2010年年底前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第(2)项工作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2010年年底前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制定并报省环保厅批准后实施。

  (六)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1.工作内容。(1)加大资金投入。着力推动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2)强化科技支撑。支持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大气汞污染治理等技术研究。(3)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严格实行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4)严格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能耗行业的上市环保核查。继续推进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进一步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2.责任单位。第(1)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配合。第(2)项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配合。第(3)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配合。第(4)项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制定相关规定,2011年年底前完成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政策制定工作,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协调机制,省环境保护委员会不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和省辖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和解决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省辖市政府作为本地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细化责任分解,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本地大气质量安全。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半年就本实施方案涉及的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报告,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将汇总情况报省政府审定后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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