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0〕10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部分市县率先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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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部分市县率先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109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2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在部分市县率先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
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0〕10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全省部分市县率先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在部分市县率先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豫文〔2009〕80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坚持民生政策更多地向残疾人群体倾斜;坚持典型引领,全面推进;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打好基础,逐步完善;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到2012年年底,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工作基础较好的郑州市等7个省辖市和尉氏县等26个县(市、区)率先建立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达到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标准;到2015年年底,其他省辖市和县(市、区)建立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达到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标准。到2018年年底,全省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法律救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生活状况达到社会平均水平。

  三、实施范围

  (一)郑州、洛阳、平顶山、焦作、许昌、三门峡、济源市等7个省辖市。

  开封市尉氏县,安阳市文峰区、林州市、安阳县、汤阴县,鹤壁市淇县,新乡市辉县市、长垣县、新乡县,濮阳市华龙区、濮阳县,漯河市召陵区、临颍县,南阳市邓州市、西峡县、桐柏县、唐河县、新野县,商丘市梁园区、永城市,信阳市平桥区、新县、罗山县,周口市项城市、鹿邑县,驻马店市遂平县等26个县(市、区)。

  (二)其他省辖市、县(市、区)逐步实施。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河南省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残联理事长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文化厅、卫生厅、体育局、统计局、扶贫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残联等部门负责同志作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残联,办公室主任由省残联分管副理事长兼任。

  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地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以保障,并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加大投入。要将残疾人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国家及省级有关项目和经费重点向率先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的省辖市、县(市、区)倾斜。

  (三)各地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率先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的7个省辖市、26个县(市、区)政府分别与省政府残工委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任务和时限要求,并定期向省政府残工委上报进展情况。省政府残工委要适时组织力量进行督查,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五)2012年年底前省政府残工委将对率先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的省辖市、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工作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河南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标准

 

附件

河南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标准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社会救助

  1.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2.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

  3.城乡广泛开展对残疾人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4.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帮助进行无障碍改造。整合资源,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完成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

  (二)社会保险

  5.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6.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的缴费给予补贴;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7.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三)社会福利

  8.政府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制定特惠政策并给予补贴。

  9.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并达到规定目标。将“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残疾人纳入五保集中供养或居家安养范围。对孤残儿童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相配套的综合性福利政策。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改善孤残儿童及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

  10.实施“阳光家园”计划。省辖市、县(市、区)残联分别建设1所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

  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一)康复

  11.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社区建设、区域卫生建设规划。

  12.两年内对具备康复条件、有康复需求的贫困家庭及福利机构的0—6岁残疾儿童全部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残疾儿童康复建档率100%。

  13.建立完善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省辖市和县(市、区)要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乡镇(街道)依托卫生院建设不少于40平方米的社区残疾人康复室;村(社区)依托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站。综合医院康复科开展残疾人康复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机构、福利企事业单位等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单位对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

  14.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达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指标体系规定标准。

  (二)教育

  15.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切实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统筹安排,重点倾斜。

  16.省辖市至少建有1所综合性、质量较好、规模较大的特殊教育学校,同时向周边县(市)辐射。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建1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的特殊教育学校。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17.高水平、高质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当地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一年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毛入学率达到60%以上。

  18.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阶段教育机构扩大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数量,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扩大招生规模,省辖市举办盲人、聋人高中阶段教育,按规定落实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19.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三)就业

  20.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体系。贯彻执行《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面达到90%以上,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规范;政府招录公务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发展较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培训后就业率达到75%以上。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职责范围,培训经费逐年增加。

  21.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盲人按摩事业有较大发展,经过培训的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率达到95%以上。

  2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符合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要求,能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统一服务准则;业务流程规范,服务职能完善,信息化建设成效好。

  (四)扶贫

  23.政府及扶贫机构将残疾人扶贫开发纳入工作计划,统一组织,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在符合扶贫政策的前提下,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使贫困残疾人稳定解决温饱问题。

  24.坚持以直接扶贫为主,因地制宜,选择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和扶贫项目,带动残疾人脱贫。举办针对农村残疾人特点的实用生产技术培训,使贫困残疾人得到较好培训。

  (五)无障碍、维权

  25.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广场公园、重要公共建筑物、居住区以及住宅时,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原有道路、交通设施、重要公共建筑物、居住区以及住宅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制定计划,按规范要求完成改造,推进城市无障碍化。铁路旅客车站、码头、城市交通设施等公共场所无障碍建设达到国家标准。有关部门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政府政务信息公开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实现信息无障碍。

  26.加强维权机构建设,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规定,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内容,各项政策均落实较好。

  27.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大、要案件;妥善处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妥善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建立完善残疾人信访长效工作机制,集体上访案件迅速得到较好解决。

  (六)文化、体育

  28.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广泛开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设残疾人阅览室,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市级电台和电视台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

  29.建立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管理机构和组织,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奖励、激励机制,将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培训纳入文艺体育人才培训计划。

  三、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30.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总体规划,并予以优先发展。以政府名义制定出台配套落实政策。建立、健全残疾人“两个体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

  31.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部门计划和规划,形成运转良好的工作机制。

  32.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及残疾人事业其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得到保障,并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加大投入。33.省辖市、县(市、区)残联机关内设机构符合规定,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编制适应工作需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达到省编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残联〔2010〕76号)的要求。

  34.乡镇(街道)残联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由党委、政府任命;至少有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乡镇(街道)设立残疾人服务站,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编制适应工作需要。村(社区)成立残协,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

  35.残疾人工作者及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定期得到培训,素质较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乡、村两级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配备到位,待遇落实到位。

  36.残疾人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财政加大投入,给予重点支持。县(市、区)、乡镇(街道)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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