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0〕11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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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113号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1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0〕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豫办〔2006〕50号)和财政部一系列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形势下乡镇财政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乡镇财政是联结城乡、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乡镇财政收入,管理乡镇财政支出,保障乡镇政权正常运转,落实各项涉农政策,加强涉农资金监管、财务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提供农村范围内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组织对乡村财会人员进行财政支农政策培训,提高理财能力。

  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围绕发展经济、管理社会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使全省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职能界定更加清晰合理,内部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整体效能明显提升。

  二、全面提高乡镇、村两级财政资金和财务管理水平

  (一)把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作为当前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作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重要目标。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对各类补助性资金和项目资金的监管机制。建立各类文件、资金信息的下达通报制度,确保乡镇财政掌握必要的信息和监管要求。要加强涉农补贴资金管理,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防止骗取涉农补贴资金行为。

  (二)健全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困难乡镇的扶持力度,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一是合理划分乡镇收入范围。规范乡镇财政收入口径,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基数。二是科学界定乡镇财政支出责任。乡镇财政主要承担乡镇财政供给人员经费,乡镇财政供给单位正常运转经费,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等。除农村中小学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农村卫生院补助经费等按有关政策规定列入县级财政支出范围外,其他支出由县级财政根据现行财政政策对乡镇实行分类核定。三是完善对乡镇转移支付制度。合理确定乡镇财力保障水平,使乡镇财力与其承担的支出责任相适应,对财力难以保障基本支出需要的,要予以补助。

  (三)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针对财政支农资金存在的建设内容重复、管理部门过多、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要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和统筹使用,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资金管理模式,发挥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合力。要以重点支农项目和主导产业为中心,打造支农资金整合平台,实现“整合资金保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目的。要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监督管理、跟踪问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完善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机制,引导多元资金投入。

  (四)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乡财县管要坚持“三权不变、独立核算”原则,即:乡镇预算管理权不变,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负责本级预决算草案编制、预算方案调整和预算组织执行;资金使用权和所有权不变,乡镇财政资金在县级财政监督下仍归乡镇政府所有和支配;财务审批权不变,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实行“预算统编、账户统设、资金统缴、支出统核、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管理模式,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村财乡管制度。按照“村财村用乡管理”的要求,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乡镇财政对村财务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对上级部门补助村级组织的专项工作经费,要进行专账核算。建立健全乡村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

  三、建立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乡镇财政建设机制

  (一)加强对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精通的人员充实到乡镇财政队伍中。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把乡镇财政建设成为职能完善、体制规范、财源稳固、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收支平衡、高效精干的财政。(二)建立健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对县级、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对乡镇级的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对工作开展得好、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要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三)积极发挥县级财政部门的作用。县级财政部门要明确乡镇财政部门的具体职能范围,量化、细化管理任务和责任。要把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制度办法、管理重点和具体要求等及时传达到乡镇财政部门,以便其开展管理工作。

  四、加强乡镇财政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合理设置乡镇财政机构。结合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根据乡镇财政职能定位和乡财县管体制要求,乡镇财政机构由县级财政统一管理,并合理确定人员编制,确保人员、机构适应乡镇财政工作需要。

  (二)加强乡镇财政机构人员及村级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和财政支农政策培训。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培训规划,从监管业务工作特点出发,分期分批对乡镇财政机构人员和村级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科学规划,保障经费,讲求实效,不断提高乡镇财政机构人员和村级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三)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能力建设。各级要高度重视乡镇财政建设,不断提高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能力。一是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分类型对乡镇财政所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补助,加快建设“设计规范、功能合理、相对独立、产权明晰”的新型财政所。二是加强服务窗口建设。积极创新为民服务方式,公开服务内容。以乡镇财政服务大厅为依托,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努力打造“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管理规范、服务完善”的规范化财政所。三是将乡镇财政管理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乡镇财政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加快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步伐。把信息化建设作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手段和重要内容,加大对“金财工程”建设的投入,支持构建业务标准统一、操作功能完善、网络安全可靠、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辐射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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