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0〕11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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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119号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0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0〕11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支持军队做好新形势下军用土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军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军用土地登记工作。军用土地是部队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的重要保障。做好军用土地登记工作,对依法保护军用设施安全,维护军队土地权益,加强国防建设,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措施办法,加强督导检查,确保201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军用土地登记工作。

  二、切实做好军用土地保密工作。鉴于军用土地的特殊性和保密性,军地双方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土地登记资料不得涉及军事秘密,严防发生泄密事件。军用土地管理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积极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各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和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经批准的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各级政府要及时办理土地供应和土地登记手续。地方城市建设规划、国家(省、省辖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和军队单位兑换土地的,军用土地管理使用单位应按军队土地管理政策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再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办理土地调换(补偿)和土地登记手续。

  四、军用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的土地,由济南军区土地管理局或者军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出具归现单位使用的证明后,县级以上政府可直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军队接收、交换、使用至今权属来源资料不齐全的土地,由济南军区土地管理局出具土地沿用和现使用情况的证明,对界线清晰、四邻无争议的,按照“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现由军队使用”的内容公告7天后,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确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登记公告内容不得涉及相关军事秘密。

  五、军用土地登记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提出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与土地登记申请人一致,有关资料加盖申请人和济南军区土地管理局或者军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印章。

  六、军用土地登记权属调查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不含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地籍测量由军队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自行组织实施。土地证书工本费按照20元/本收取,不得再收取其他土地登记费用。

  七、军队土地登记的土地用途,除单独划宗的住宅(包括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和从军用土地中划为售房区出售的现住房等)用地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外,其他土地统一登记为军事设施用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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