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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气象为农服务合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失效)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0〕128号 | 发布时间 | 2010年11月23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气象
为农服务合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豫政办〔2010〕12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0年9月20日中国气象局和省政府在郑州召开了共同推进气象为农服务合作联席会议。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中国气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气象为农服务合作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国气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气象为农服务合作联席会议纪要
2010年9月20日中国气象局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在郑州召开共同推进气象为农服务合作联席会议。中国气象局矫梅燕副局长、河南省刘满仓副省长出席会议并作讲话。纪要如下:
一、充分肯定省局合作共建工作取得的成效
《中国气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气象为河南农业发展服务的合作协议》签订以来,在双方的高度重视、共同努力下,合作共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体现在:现代农业气象业务服务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进展顺利;“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农业气象防灾减灾与保障工程”已纳入相关规划并开始实施;中国气象局?河南省农业气象保障与应用技术重点开放实验室作为第一家省级农业气象重点实验室,已通过验收;河南农业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在全国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今后合作共建工作重点
(一)以编制实施“十二五”规划为契机,深入推进省局合作协议的落实。中国气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分别把河南省气象事业“十二五”规划及“河南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防御工程”、“气候变化应对决策支撑系统工程”、“基层气象台站建设工程”等重点工程纳入全国气象事业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重点支持相关项目建设,促使河南气象服务水平走向全国前列。
(二)以把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目标,共同推动河南山洪地质灾害防御气象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河南省人民政府在编制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项目设计中,统筹考虑相应气象监测预警服务工程建设。中国气象局在编制实施全国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项目时,对河南省给予重点支持。
(三)以“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农业气象防灾减灾与保障工程”为重点,进一步提升气象为农服务的能力。中国气象局将在“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气象保障工程”实施时,对河南省给予重点支持,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农业气象观测、信息传输及预警报服务能力建设。河南省人民政府在实施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时,将“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农业气象防灾减灾与保障工程”列为重点专项予以支持。
(四)以农业气象重点实验室建设为依托,切实提高气象为农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中国气象局继续加大对农业气象重点实验室的投资和科研专项的支持力度。河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支持农业气象重点实验室基础条件建设。双方共同支持农业气象重点实验室加强农业气象关键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成果转化应用,为建设气象为农服务体系、提升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努力打造全国一流、面向世界的农业气象重点实验室。
(五)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抓手,推进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发展。中国气象局将继续支持河南现代农业气象业务服务试点、预报业务体系改革试点,并将在气象技术装备保障运行机制、农业气象试验站运行发展、兴农网建设等方面优先选择河南省作为试点,既要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又要积极探索气象为农服务体制机制的创新。河南省人民政府将积极推动各地把气象为农服务纳入各级公共服务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加强基础基层工作,深入推进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科普教育,强化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支持和配合中国气象局在河南省开展政策试点和体制机制创新工作。
三、切实形成省局合作共建工作合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国气象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持续有效推进省局合作共建工作。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及时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动此项工作。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合作共建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与会人员:
中国气象局矫梅燕
河南省人民政府刘满仓何平
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陈振林李朝生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洪兰江
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李昌兴
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李慧
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庞鸿魁
河南省气象局王建国
河南省农业厅夏长安
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王国栋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冯建堂
河南省财政厅袁玉友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