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0〕13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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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131号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1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0〕13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建立高效、统一、科学、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干旱、冰冻、低温、高温、沙尘暴、大雾、霾、霜冻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省政府成立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省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各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本辖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部门分工、协作联动。参与应对工作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加强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科技先导、技术支撑。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5工作机制

  各级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联动响应、公众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

  2组织体系

  2.1省应急指挥机构

  省政府成立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厅、气象局、郑州电监办、省广电局、安全监管局、通信管理局、军区、郑州铁路局、武警河南总队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其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省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应急办负责同志和省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气象灾害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2应急指挥机制

  当发生跨省辖市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组织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分灾种响应的相关规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做好应对工作。

  2.2.1省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灾害性天气可能形成或已出现气象灾害时,综合研判各类信息,决定是否进入应急状态。进入应急状态后,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2.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执行省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等工作;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报告工作;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省辖市和县级应急指挥机制

  省辖市和县级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省辖市和县级应急指挥部应针对本地发生的气象灾害,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建设天气雷达、风廓线雷达、气象卫星资料接收系统,在乡镇和易诱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路段、山村、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建设应急移动气象服务系统。各省辖市、县(市)建设包括自动气象站、通信、指挥、实景观测、视频会议(会商)、天气预报制作及信息发布等功能的车载移动气象服务系统,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适度建设车载移动式天气雷达和风廓线雷达,提升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监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各级政府组织气象等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中国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政府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山区等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预警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研判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4.2响应启动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机制。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经过综合分析研判后,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省应急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签发,特殊情况下由第二副指挥长签发。各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损失和影响程度,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省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Ⅳ级应急响应命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省辖市、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省辖市、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2 Ⅲ级应急响应

  省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省辖市、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省辖市、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领导24小时带班制度,每天上午10时前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3 Ⅱ级应急响应

  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召开省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省辖市、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省辖市、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省应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24小时领班,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员24小时值班。各成员单位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上午10时、下午4时两次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2.4 Ⅰ级应急响应

  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召开省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省辖市、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省辖市、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省应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领导、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上午10时、下午4时、晚9时三次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3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保部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重大事件时,发展改革部门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当气象灾害造成交通出现重大问题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电力供应出现重大问题时,电力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问题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商务、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出版、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测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并向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通信管理部门加强通信设施检查和维护,保证通信线路畅通。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水毁积水路段制定绕行路线,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暴雪、低温、冰冻、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低温、道路结冰、霜冻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落实相关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加强通信设施检查和维护,保证通信线路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路面防冻、车辆防滑等措施,在高速公路入口、大型桥(涵)等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工作,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落实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撤离。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当地居民和在公路、铁路上等滞留人员并向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特别是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开设避难场所,开展应急防寒保障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农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加强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4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保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落实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定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落实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工作,协调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的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加强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产生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6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开展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当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省辖市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4.7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4.8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确定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省应急指挥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恢复与重建

  5.1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省政府制定恢复重建规划,省级财政给予支持;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应急指挥部。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国务院。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应急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通信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灾区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的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对达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中央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请求国务院给予相应支持。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本部门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红色)(1)暴雨: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2)暴雪: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3)干旱:9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扩大。(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 Ⅱ级预警(橙色)(1)暴雨: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成片日雨量超过1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部分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2)暴雪: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6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冰冻:过去48小时6个省辖市及以上大部地区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6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摄氏度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摄氏度。

  (6)高温: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及以上,且有成片达40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摄氏度及以上,且有成片40摄氏度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7)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 Ⅲ级预警(黄色)(1)暴雨: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扩大。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6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摄氏度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摄氏度。

  (5)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6个省辖市及以上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内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过去72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摄氏度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摄氏度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7)高温:过去48小时6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8)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6个省辖市及以上大部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 Ⅳ级预警(蓝色)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2)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6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8摄氏度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摄氏度。(4)低温: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摄氏度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摄氏度以上(11月至翌年3月)。(5)高温:预计未来48小时6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摄氏度及以上的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6)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7)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6个省辖市及以上大部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8)霾:预计未来24小时6个省辖市及以上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9)霜冻:秋季霜冻(9月1日―10月31日),预计未来24小时6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春季霜冻(3月1日―4月30日),预计未来24小时6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8.2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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