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1〕1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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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12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办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1〕1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1年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交给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738件,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736件。为认真做好2011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形式,也是畅通民主渠道、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手段。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两转两提”(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承办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研究办理。所有建议和提案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对省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之前须报分管副省长审定。

  二、完善办理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法,注重求实求效,保证办理工作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增强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进一步完善办理工作责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等,健全承办工作网络,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促进办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改进工作方法,采取召开座谈会、登门拜访、专题调研以及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沟通情况,准确掌握建议、提案的意图,取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要把解决问题、取得实效、保证质量作为主导思想贯穿办理工作始终,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满意率。凡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而又具备解决条件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在建议、提案办复后,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逐项抓好落实。

  三、强化协作意识和时效观念,共同及时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对涉及多个单位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收到建议、提案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予答复。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省人大选任联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及省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所有建议、提案须在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对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进度;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省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省政府办公厅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

  四、规范答复文件格式,准确标注办理结果,严肃对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

  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答复文件要严格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办理(见附件1、2)。复文要根据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准确标出办理结果(标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所提问题已有规定并且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复文须附省政府办公厅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严肃对待。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省人大选任联工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或者省政协提案委建议重新研究办理的,原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于1个月内办结。

  五、认真总结办理工作,按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

  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全部办结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后,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经验,查找办理工作中的不足,对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下属单位和办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于15日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沟通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问题解决情况、办理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等。报告须以本单位正式公文报省政府(一式5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3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建议
编号

 

提案
编号

 




满意

基本
满意

不满意

承办
单位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签名:


1.承办单位请将本表与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答复一同寄
出。
2.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满意程度”的三项中,选择其
中一项在下面的空格中打“√”。
3.具体意见填在“意见”栏中,内容较多可加附页。
4.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将“征求意见表”及时寄回省政府
办公厅督查处。
地址:郑州市纬二路10号 邮编:4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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