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1〕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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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17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 政府金融办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近年来,我省各类节能服务公司在服务全省节能工作大局、促进节能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看,我省节能服务市场起步相对较晚、发展还不规范,节能服务公司规模小、服务能力不强,节能服务产业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对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改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国家大力扶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利时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政策支持、服务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形式,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加快健全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完善激励机制,严格行业监管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强化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发展目标。到2012年,扶持培育50家左右在各自领域有特色、有专长、有优势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5家以上合同能源管理营业收入超亿元并能够承担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营等总承包服务的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初步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全省形成20家左右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5家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的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

  (三)加大能源审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本省同行业(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的,依法实施强制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完善能源计量、能源统计、能耗标准体系,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四)率先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各类机关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要加快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原则上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省事管局要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抓紧出台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积极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者、物业管理者或长期租用者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在实施节能改造时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在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时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加快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推广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和高效照明产品等。

  (七)大力发展节能服务公司。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整合资源、联合重组,增强核心竞争力,拓展服务领域,进一步提升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使其发展成为产业龙头;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设备制造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按照做精、做专、做强的目标,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诊断、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要结合行业特点,密切跟踪节能市场需求,不断开拓创新,提高节能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八)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汇总、审核和备案,并公布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满足国家备案条件的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审。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可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并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节能服务公司,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还要取消其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备案资格,其中属国家备案的报请国家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九)严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建立节能量第三方审核制度。对凡申请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委托有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对节能服务公司提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作为拨付节能奖励资金和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确定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采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向通过省质监部门能源计量认证的机构公开征集。该类能源认证机构均可提出投标申请,中标机构列入省级节能量审核机构备选目录。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并公布省级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及业务范围,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

  (十)构建节能服务信息平台体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托网络资源,及时准确发布节能政策和新技术、新产品等信息以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信息服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政府出资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项目,应通过有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节能项目信息,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

  (十一)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引导行业协会配合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制定节能标准规范,推广节能技术,开展公益性节能咨询服务,为中小用能单位进行节能诊断等。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项目实施经验,促进节能服务公司间的沟通与合作,制定节能服务标准和行业公约,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建立银行信贷支持机制。金融机构要积极增加信贷产品,拓宽抵押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批手续,将节能服务公司纳入信用评级范围,对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发展前景的,积极给予授信并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有效满足节能服务公司资金需求。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十三)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中小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贷款信用担保,其担保条件、担保程序、担保额度、年保费率等按照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执行。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公司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适当放宽贷款担保受理条件。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完善配套扶持政策,加大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担保工作。探索建立保险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保证保险项下融资担保机制,开辟创业基金、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渠道。

  (十四)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并加强对接,鼓励风险投资机构资金以及各类专项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六、积极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范围和支持条件的,在项目完工后向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将节能服务纳入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列入省级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规定承担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委托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业务,有关费用从同级财政节能减排资金中予以安排。为鼓励公共机构积极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组织开展对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根据每年节能审计结果和用能单位产生的节约能源效益,同级财政部门再按一定比例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公共机构和大型建筑的节能减排。

  (十六)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用于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十七)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对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处理;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节能服务公司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七、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八)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掌握先进的节能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促进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依托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力量,做好节能的技术支撑工作。加快节能服务产业专业人才培养。

  (十九)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氛围。通过开展节能宣传月活动、举办专业论坛、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利用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技术和产业政策等培训,提高节能服务人员素质。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对拓宽节能领域、实现节能目标、建立节能长效机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务求取得实效。

  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全省合同能源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统筹推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监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加强节能量审核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具体负责统筹安排并据实清算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制定节能服务产业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指导有关政策性担保机构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协调银行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贷款,推进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做好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本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协调解决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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