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1〕2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二批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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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二批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的决定
发文字号 豫政〔2011〕22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第二批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
发展先进县市区的决定

豫政〔2011〕2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豫政〔2007〕2号)要求,全省各地认真组织开展了创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活动,创建活动开展以来,特别是2009年1月评选表彰第一批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以来,各地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表彰先进,省政府决定,授予新密市、开封市金明区、新安县、舞钢市、安阳市殷都区、淇县、获嘉县、孟州市、濮阳市华龙区、长葛市、临颍县、义马市、南阳市卧龙区、夏邑县、罗山县、平舆县、中牟县等17个县(市、区)“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县(市、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地要以受表彰的单位为榜样,坚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建设人力资源强省,为建设中原经济区、促进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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