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工作重点任务责任单位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1〕52号 | 发布时间 | 2011年05月18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工作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的通知
豫政办〔2011〕52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部署,根据部门职责,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1年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工作重点任务分解并明确到各责任单位:
一、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1.加强对中央和省有关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民生保障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人口计生委、审计厅。列在最前面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力度。(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3.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策措施不力,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因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
4.开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和绩效评估,完善绩效评估机制,注重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
5.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推动提高政府整体绩效。(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编办、省政府法制办)
二、进一步加强权力运行监控,切实规范行政权力
6.审核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取消和调整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或其他方式运作的项目;坚决取消和调整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项目;坚决取消和调整多个部门或环节重复交叉审批,增加行政成本和管理相对人负担的项目。(省编办、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7.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行政管理体制、财税金融投资体制、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国有企业等改革,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省监察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金融办)
8.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加大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公开力度,及时公开群众关注的强农惠农、征地补偿等政策落实和救灾救助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省预防腐败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政府国资委、法制办、纠风办)
9.全面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通过排查廉政风险、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省预防腐败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法制办)
10.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
11.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处违规项目审批、违规规划调整以及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严厉打击围标串标、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以及监管不力、渎职侵权等违法行为,进一步遏制招标投标环节违规问题高发势头,维护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秩序。(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
12.加大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中侵害群众权益问题治理力度。(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
13.认真开展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官商勾结、失职渎职、违规投资入股、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借机敛财、充当非法生产“保护伞”等问题。(省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安全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14.在全省政府系统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加强政府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
15.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系统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促进全面贯彻落实。(省监察厅、省政府目标办)
16.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省监察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外侨办、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
17.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省政府金融办)
18.认真治理领导干部收受礼金问题,强化对重点领域和行业、重点岗位和人员的经常性监督,强化对节日、婚丧喜庆等重点时段的检查。(省监察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
19.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行、销售、使用的监管,加强对理财产品等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省商务厅、监察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预防腐败局、省政府金融办)
20.认真治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行为,以及企业领导人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省监察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法制办)
21.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和渎职侵权案件;严肃查办资源开发、土地管理、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和国有企业、高等学校、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腐败案件;严厉查办基层干部滥用职权、与民争利、涉黑涉恶、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的案件。(省监察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卫生厅、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纠风办)
四、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推进政风行风建设
22.继续纠正教育领域的不正之风。(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省政府纠风办)
23.继续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纠风办)
24.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我省食品安全和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省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省政府纠风办)
25.继续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管。(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
26.认真治理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以及乱涨价、乱收费等损害群众消费权益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政府纠风办)
27.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和其他涉及民生的专项资金的监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计厅、事管局、扶贫办、省政府纠风办)
28.继续治理公路“三乱”(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收费公路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林业厅、省政府纠风办)
29.加强对村级组织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乡镇“三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认真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省监察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卫生厅、审计厅、工商局)
30.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1.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因公出国(境)、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经费支出预算实行零增长的规定,坚决制止无实质内容的团组出访,严格按编制和规定配备和更新公务用车。(省财政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政府外侨办、省事管局)
32.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计厅、事管局)
33.巩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成果,抓好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省财政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
34.压缩电、油、水、通讯等方面的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和单位)
35.精简会议和文件。(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
36.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省政府纠风办、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新闻出版局)
37.深化行政经费管理改革,积极推进财政预算、行政经费总额和“三公”经费向社会公开。(省财政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强化责任,抓好落实
38.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责任,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健全配套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省监察厅、省政府各部门和单位)
39.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主动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省政府各部门和单位)
40.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省广电局、监察厅、新闻出版局)
41.深入推进“两转两提”(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求实求效,不断提高抓落实的能力和水平。(省监察厅、省政府各部门和单位)
42.加强公务员教育管理,大力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牵头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要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工作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