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1〕4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创建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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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创建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49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1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创建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1〕4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河南省创建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河南省创建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实施意见(试行)

(省环境保护厅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3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1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产业集聚区是我省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三大体系”的有效载体,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现途径,是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突破口。选择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开展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活动,有利于带动全省产业集聚区不断完善环保基础设施,高效利用资源、环境容量等要素,持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形成和构建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和产业体系,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在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探索走出一条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发展之路。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一个载体、三个体系”战略部署,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通过开展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活动,培育一批环境资源承载力强、生态文明、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示范基地,引导全省产业集聚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环保优先,体现特色。筛选一批环保氛围浓厚、环境管理机制完善、环保工作基础较好的产业集聚区优先作为培育对象,充分体现环境友好的特色。

  ―――重点培育,示范带动。鼓励产业集聚区积极参与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对确定的培育对象进行重点培育、重点支持;充分发挥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其经验和做法,提升全省产业集聚区的环境保护整体水平。

  ―――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核验收标准,对授牌后在两年一次复核中达不到相应标准的予以收回,依次补充达标的产业集聚区。(三)总体目标。依托现有的180个产业集聚区,积极开展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活动,到2012年形成10个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四)主要任务。着力推广环境友好的发展模式,重点开发环境友好型技术、产品和培育环境友好型企业、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环保基础设施集合构建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能力及体系建设,使产业集聚区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着力推进环境友好的管理体系建设,重点推进环境友好型管理体制机制、政策支持体系、环评快速审批机制、监测考核体系、污染事故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全面构建环境友好的管理体系,营造环境友好的社会氛围。

  三、示范内容

  (一)环境友好的发展模式。1.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在产业集聚区发展建设过程中,按照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环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认真落实发展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严禁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从源头防止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按照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优化产业布局,满足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促进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2.培育环境友好的产业体系。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明晰,主导产业集群化发展,产业链条较为完善;注重环境友好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实施清洁生产;积极引进和培育高效益、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兴产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努力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要积极组织中水回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资源利用率;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在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杜绝浪费,促进废物回收、再生和循环利用,在实现工业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方面成效显著。

  (二)环境友好的环保设施。1.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优先规划和建设覆盖产业集聚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管网配套齐全,实现“雨污分流”,确保产业集聚区废水集中处理、稳定达标排放。2.实行区域集中供热。优先规划和建设覆盖产业集聚区的集中供热设施,为入区项目提供充足稳定的热源,避免区内分散建设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的供热设施。3.推广应用清洁能源。优先规划和建设天然气、煤气等清洁能源集中供应设施,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4.有效处置固体废物。建立完善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企业建有符合“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收储设施,固体废物依法依规得到安全有效处置或利用。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企业要及时安全处置放射性废物,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三)环境友好的体制机制。1.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产业集聚区要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水平重复项目进入;切实加强对产业集聚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重点污染源环保设施健全,运行稳定可靠,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且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区域水、空气、噪声、辐射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2.建立环境友好的管理体系。产业集聚区要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制,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制定并实施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环保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积极推动环保基础设施集合构建和共建共享。3.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产业集聚区要建设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实时监测;产业集聚区的重点污染源要配套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正常运行;产业集聚区及企业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账,跟踪监测和统计污染减排情况。4.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产业集聚区要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环境监测预警和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四)环境友好的社会氛围。1.营造环境友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环境友好的浓厚舆论氛围,提高全省产业集聚区广泛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产业集聚区加强对管理人员环境友好知识的培训,引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2.积极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产业集聚区注重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积极实施环保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公众对产业集聚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比较满意。

  四、专业标准

  除达到《河南省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办法》规定的示范产业集聚区综合标准外,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还应达到10项专业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90%;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5%;集中供热率不低于60%;区内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执行率达到100%;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防范体系;公众对产业集聚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不低于90%。

  五、创建程序

  各产业集聚区在自愿的基础上,在省环保厅和当地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活动。程序如下:

  (一)推荐培育。各省辖市环保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向省环保厅上报有关材料。省环保厅对上报材料审查后,按1:2的比例确定20个产业集聚区为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培育对象。

  (二)方案审查。培育对象制定创建实施方案,上报省环保厅,经审查批准后由培育对象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培育对象按照实施方案落实有关措施,省、省辖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组织现场检查,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督促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核查验收。培育对象按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向省环保厅上报创建工作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省环保厅组织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五)通告公示。对通过核查验收的培育对象,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和所在省辖市或县(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六)审议授牌。公示期满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培育对象,由省环保厅提名,经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省环保厅命名,颁发“河南省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奖牌。

  (七)监督考核。省环保厅每两年对授予奖牌的示范产业集聚区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报经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审同意后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公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环保厅全面负责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建立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进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

  (二)加大支持力度。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全省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优先向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重点保障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战略支撑作用的项目所需环境总量指标,区域减排腾出的环境总量指标优先支持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建立环评快速审批机制,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直通车”制度,加快项目审批。支持环保能力建设,优先支持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重点支持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

  (三)强化激励约束。建立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考核指标体系,并根据发展情况对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对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实行统一考核,考核结果与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享有的支持政策挂钩。加强对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的日常管理,建立并实行跟踪管理及动态调整制度,全面推进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建设和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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