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1〕6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发〔2011〕1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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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发〔2011〕1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61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3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豫发〔2011〕1号文件确定的
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豫政办〔2011〕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2011〕1号),结合各部门职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到各责任单位: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到2015年,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包括重要支流)重要河段治理,全面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全省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785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0以上;农村居民饮水不安全问题基本解决,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34.3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2.2%”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关于“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重点城市和防洪保护区防洪能力明显提高;全省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稳步提高;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进一步降低”和“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地下水超采基本遏制”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河南黄河河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关于“巩固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加快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尽快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恢复防洪库容,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列入国家规划的254座小(Ⅰ)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全面启动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争取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同步完成新出现的孤石滩和13座中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从2011年起,用3至5年时间,对全省212座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保证水闸功能正常发挥”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关于“按照国家要求,确保按时完成我省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建设任务。依照全面规划、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规模建设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兴建中心水厂、分散供水等形式,形成以大中型集中供水工程为骨干,单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为补充的农村供水网络。逐步实现村村户户通自来水”和“加强饮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卫生厅负责落实。

  (五)关于“出台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措施,认真落实征地、用电、税费等方面优惠政策”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积极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工作,2011年完成丹江口库区第二批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做好河口村、出山店等新建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加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帮助移民村发展生产项目,着力提高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努力解决水利移民遗留问题,确保水利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快致富”的工作,由省水利厅、南水北调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关于“做好全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城市供水安全建设方案,科学制定管理对策及保障措施,统筹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关系,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抓紧做好城市应急供水保障能力建设。建立相应调度管理机制,增强防御突发水污染事故、连续干旱和特殊干旱等风险的能力。加快雨污分流、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广中水回用”的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负责落实。

  (八)关于“认真实施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农田水利工程,积极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2011年改造中低产田150万亩以上,力争到2015年完成1200万亩中低产田改造任务,粮食生产核心区内基本实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加快赵口二期、小浪底北岸、小浪底南岸等3个大型灌区前期工作,‘十二五’期间全面开工建设,2020年建成并发挥效益”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负责落实。

  (九)关于“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优先安排产粮大县,新增一批重点县,扩大重点县支持范围。加大对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改造投资的引导工作,田间水利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到已完成改造的灌区内。更新改造大中型灌溉排水泵站,加快以淮河流域为重点的低洼易涝地治理,完善农田灌排体系”和“支持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向老区、贫困地区倾斜”的工作,由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扶贫办负责落实。

  (十)关于“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新机制,扩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规模,按照中央要求足额落实省级财政投入,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全面落实节水设备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和节水灌溉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节水灌溉从典型示范转向全面推广,以节水增效为目标对现有灌溉面积进行技术改造,到2015年全省节水灌溉面积超过3000万亩。积极推进农田机井通电工程,配套实施机井的更新修复与升级改造,扩大井灌面积”和“以渠系为单元成线成片整体推进,‘十二五’期间完成15处大型和30处重点中型灌区建设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38处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面开展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工程建设。按照《河南省现代灌区建设管理标准》要求,努力实现投入多元、管理规范、制度灵活、效益提升,全面提升灌区建设和管理水平”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科技厅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研究出台加大引黄力度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国家分配引黄水量,到2020年引黄灌溉补源面积力争达到3000万亩。新修一批调蓄工程,加大非灌溉季节引黄水量。综合利用现有平原水库、沉沙池或背河洼地等调蓄工程,通过改造完善其蓄水条件,做到丰蓄枯用、冬蓄春用。逐步实施粮食生产核心区的25处调蓄工程,新修5处渠首扬水泵站,提升引水能力。建立引黄渠道清淤长效机制。落实资金投入,疏浚引黄干、支渠,增加灌区引水能力,恢复渠道输水能力,保障灌区用水需要”的工作,由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河南黄河河务局、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健全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雨情水情旱情墒情预测预报水平。抓紧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在全省山洪灾害防治区的13个市、79个县(市、区)、885个乡镇建设监测预警体系”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黄河河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四)关于“健全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发布制度。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制度,健全调拨机制。健全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推进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民政厅、河南黄河河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建设一批规模合理、标准适度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立应对特大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制度”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环保厅、河南黄河河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加强人工增雨(雪)作业示范区建设,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的工作,由省气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负责落实。

  (十七)关于“加快推进沁河河口村、淮河出山店、北汝河前坪水库工程前期工作。2011年全面开工建设河口村水库;2015年前建成河口村水库,基本完成出山店水库主体工程,争取开工建设前坪水库。开工建设石步河、张沟水库,加快北湾等22座新建中型水库前期工作,分批开工建设,2020年前全部建成。科学编制水系开发治理规划,建设跨区域、跨流域的水系网络,加快河道整治,恢复水生态功能,有条件的河流恢复水运功能。加大沁河、伊洛河、金堤河、唐白河、卫河、漳河等河流治理力度。以新一轮治淮工程为重点,加快淮干一般堤防加固,开工贾鲁河、北汝河、汝河治理工程,加快其他15条重要支流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加快中小河流治理,优先安排洪涝灾害易发、保护区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河流及河段,使治理河段基本达到国家防洪标准。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101条中小河流的重要河段治理任务,2015年底前再完成130条左右中小河流的重要河段治理任务。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泥河洼、杨庄、老王坡等11个蓄滞洪区建设。做好淮干滩区居民迁建工作,2012年前完成规划的居民迁建任务。加快我省黄河下游滩区安全建设前期工作,尽快启动实施”的工作,由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河南黄河河务局、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省政府移民办、省文物局、电力公司负责落实。

  (十八)关于“继续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河南段建设,确保2013年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任务,2014年汛后按期通水。加快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步伐,确保与干线工程同步建成、同步达效。切实加大生态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力度,做好丹江口库区和干线工程两侧水土保持和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工作,由省南水北调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政府移民办负责落实。

  (十九)关于“力争在5年内完成易灾地区、革命老区、黄河淤地坝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的建设任务。完成236座存在安全隐患的大中型淤地坝的除险加固。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和生态示范工程建设,完成100个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工程和100个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任务。积极推进浅山丘陵、坡耕地整治工程,加大梯田、坡面水系和以水窖、塘堰坝为主的小型水保工程建设力度,提高农田蓄水保墒能力”和“强化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基本遏制人为水土流失的发生”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林业厅、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关于“对江河源头及其两岸、湖库周围以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陡坡耕地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的工作,由省林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用水保障机制和补偿机制,启动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电力公司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加快以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减排和小水电代燃料为核心的惠农工程建设,实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2015年前争取新建水电站40座、技改扩容电站97座,完成158座农村水电站的增效减排工程和23个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任务,农村水电装机达到41万千瓦”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电力公司、省委农办、河南电监办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优化水文气象站网布局,完善雨情、水情、地表地下水质、土壤墒情监测站网,建设水源地、水功能区等监测站网,强化暴雨、山洪灾害、农田渍涝、城市防洪和地下水超采区监测预警。2015年建成覆盖全省的水文气象、水资源信息监测网络。加快水文气象现代化步伐,加强水环境监测机构和水文气象机动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成全省水文气象信息服务系统和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快速反应能力”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气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负责落实。

  (二十四)关于“建设一批水利科技试验站、科研示范基地,加快市县水利科技推广机构及乡镇技术推广服务站网络建设。结合重大水利工程的实施,加强科技投入,加大水利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推广力度,获得具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提高科技对水利的贡献率。按照国家‘金水工程’要求,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二期工程。完善防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扩展、改造和完善水利计算机网络系统、异地防汛会商视频会议系统和防汛重点部位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负责落实。

  (二十五)关于“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的投入总量和增幅要大幅度提高”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委农办负责落实。

  (二十六)关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用于水利建设的投资比重有明显提高,分级建设,分级管理,重点支持骨干水利工程建设”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落实。

  (二十七)关于“加大水利规划及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并力争逐年增加。落实水利普查工作经费”和“大幅度增加各级财政专项水利资金”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足额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合资金的综合效益”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省委农办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加大各项水利规费征收力度,不断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研究制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用于防洪河道的维修养护”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切实整合现有用于水利建设的各类资金,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一)关于“根据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对准公益性的水利建设项目,可采取项目法人承贷、财政贴息的办法筹集建设资金,合理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三十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要积极关注并参与水利项目建设,对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效益明显的水利项目,提供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鼓励各类银行业机构增加农田水利建设信贷资金”的工作,由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各银行业机构、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三十三)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的工作,由河南证监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三十四)关于“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探索水利项目受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的工作,由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的工作,由河南保监局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支持河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展并充分发挥其投融资作用,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河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

  (三十七)关于“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筹资筹劳限定标准内,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全面推行‘一事一议’,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农业厅负责落实。

  (三十八)关于“把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等政策落实好”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

  (三十九)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外资并不断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商务厅负责落实。

  (四十)关于“确定我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评估指标,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四十一)关于“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审批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二)关于“建立节水制约机制,明确我省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建立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坚决遏制用水浪费”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三)关于“扶持节水产业发展,支持节水关键技术和节水产品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建立节水激励和补偿机制。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农业厅负责落实。

  (四十四)关于“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合理确定各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和纳污总量控制指标,建立省域纳污总量和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重要河流水库水功能区监测、评估、管理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五)关于“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环保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负责落实。

  (四十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党组织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计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七)关于“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事权明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会同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八)关于“围绕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研究和探索项目法人招标制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发挥市场机制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作用,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走向市场,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职能明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省财政对贫困地区和防汛重点地区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妥善解决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落实。

  (四十九)关于“推进管养分离,提高养护水平,逐步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加快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县级财政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安排,采取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等形式给管护主体进行补助,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的持续效益”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十)关于“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推广农民用水户参与管理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编办、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一)关于“充分发挥水价的杠杆调节作用,兼顾效益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在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价格制度”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落实。

  (五十二)关于“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用水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大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农业排灌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政策,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完善水利工程供水收入税收政策,农业灌排用水免缴营业税,非农业供水在未达到供水成本的情况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业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

  (五十三)关于“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防汛抗旱督察员制度”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四)关于“加大依法治水力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符合省情水情的地方水法规体系,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等制度。科学编制水利规划,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加强河湖管理,扎实做好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严格落实水事纠纷调处责任制”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五)关于“推进水利高等教育发展,支持大专院校水利类专业建设。加快水利高、中等职业院校建设步伐。大力引进、培养和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完善人才评价、流动和激励机制”的工作,由省教育厅会同省编办、财政厅、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落实。

  (五十六)关于“加大力度宣传国情省情水情,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的工作,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水利厅、教育厅、团省委、省文化厅、广电局负责落实。

  (五十七)关于“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负责落实。

  (五十八)关于“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持续开展好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激发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大干水利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水利建设的强大合力,努力开创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新局面”的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省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工作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工作分工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年9月底前将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按年度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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