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1〕4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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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11〕48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0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豫政〔2011〕4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1.基本原则。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和激发办园活力的办法和途径,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改进保教方法,加强卫生保健,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2.发展目标。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和保教质量,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办园条件达标的学前教育网络,逐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的格局。

  ———到2013年年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1%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7%以上,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70%以上的幼儿园基本达到办园标准;幼儿教师全部具备教师资格并达到规定学历标准,具有专科学历的比例达到70%以上。

  ———到2015年,全省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经济发达地方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7%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2%以上;8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办园标准,幼儿教师中具有专科学历的比例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全省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经济发达地方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所有幼儿园全部达到办园标准,幼儿教师中具有专科学历的比例达到95%以上。

  二、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3.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化进程、人口出生情况和变化趋势,依据城市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数量和区域布局。原则上城镇每1万人、农村平原地区每3000—6000千人应设置1所幼儿园。大村和新型农民社区独立办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在园幼儿较少的农村地区也可由当地小学(教学点)举办附属幼儿园(学前班)。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住区)学前教育网络。幼儿园选址应本着方便群众接送的原则,靠近居民区。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农村幼儿园建设要着力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入园。

  4.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加快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农村原则上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至少举办2所、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至少举办1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

  5.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对新建、改扩建民办幼儿园给予优惠。制订各类幼儿园办学标准,建立并严格实行兴办幼儿园准入制度。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政策。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财政进行奖补,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对民办幼儿园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经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用水、用电、用气比照公办幼儿园价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管办分离、委托办学、民办公助试点。

  6.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结合国家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的实施,支持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重点要改善农村幼儿园园舍,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使其达到基本办园标准。开展优质幼儿园在农村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改革实验。开展城乡对口支援,倡导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在办园理念、教育管理、保教方式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水平。

  7.切实搞好城镇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城镇小区要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用地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规划中明确的配套幼儿园位置、建设规模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并与住宅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小区没有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由所在地政府督促开发商补建或补交相应的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8.构建早期教育服务体系。积极扶持开办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扩大早期教育试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教育向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延伸,构建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以社区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体系。

  三、建立完善师资队伍保障机制

  9.建立幼儿教师准入和补充机制。认真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探索改革公办幼儿园财政经费保障办法,原则上按在园幼儿数量核拨经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教职工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大中专学前(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充实幼儿园教师队伍;引导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非学前教育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培训合格后担任幼儿教师。从中小学富余教师中选择适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教师,经培训合格后转入学前教育。

  10.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重视农村幼儿教师骨干队伍建设。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在工资待遇、职务评审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11.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体系。办好一批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支持建设幼儿师范专科学校,鼓励高等师范院校开设学前教育专业。积极开展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改革。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满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需求。深化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教育实习实践环节,强化教学基本功训练,培养合格的学前教育师资。

  12.完善幼儿教师培训制度。把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分别纳入中小学校长和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培训工程和名师培育工程。建立五年一个周期的学前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制度。从2011年起,五年内把现有幼儿园园长、教师和保育人员轮训一遍。全面实行幼儿园教师、保健员、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持相关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上岗制度。创新培训模式,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幼儿园要积极开展基本培训和岗位研修,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的育人能力和水平。

  13.加强园长队伍建设。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幼儿园园长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并经园长岗位培训合格的骨干教师担任。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审核备案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任职。强化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提升其办园理念和管理水平。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负责制,明确园长岗位职责,建立园长岗位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对园长的管理。

  四、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4.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今后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幼儿教育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和教职工工资待遇。从2011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支持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和改善办园条件,并向农村地区倾斜。各地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学前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15.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学前教育。建立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及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各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五、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16.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所有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园许可。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各类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和规范管理办法。严把安全关、设施关、师资关,确保具备开展幼儿保育和教育的基本条件。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未获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无证幼儿园,要进行全面排查,根据不同情况分类治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达到办园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基本标准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17.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切实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健全幼儿园各项卫生保健、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方面、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和村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18.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价格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严格实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

  19.加强幼儿园质量管理。坚持保教并重、科学保教,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以幼儿为本,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省、市级示范幼儿园要通过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经验交流、示范性教学、教师培训等形式,帮助其他幼儿园提高管理和教育水平,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共同提高。重视学前教育教研工作,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积极探索学前教育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建立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制度。

  六、加强领导,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0.建立省、省辖市统筹,以县(市、区)为主,县、乡镇两级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省和省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加大经费支持和统筹力度,扶持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建设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健全覆盖县域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审批和管理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负责幼儿园园长、教师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将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负责协调幼儿园土地征用及乡镇、村幼儿园建设,做好幼儿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学前教育。

  21.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负责完善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现有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幼儿园作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重点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居住区(含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整治、净化幼儿园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防治、计划免疫等卫生保健工作。民政、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设施设备、饮食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人口计生、妇联等部门和团体要积极开展有关优生优育、家庭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22.启动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列入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要把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个年度,落实到各县(市、区)。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23.加强学前教育督导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24.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开展学前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对学前教育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在全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完成后,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着力发掘培育典型,创新体制机制,推广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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