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1〕7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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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71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0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1〕7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制定的《河南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政府纠风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和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确保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5月21日,在全省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政府的组织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二、政策依据

  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五)原交通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三、清理内容

  (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2009年1月1日后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前已经依法批准收费或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省政府依法批准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30年。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一种情况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和第3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有关省辖市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后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后,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检查或收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七)对省和各省辖市、县(市)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合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20日前完成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四、实施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8月21日),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清理和核实截止到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位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由所在省辖市政府负责,高速公路由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要按照要求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并同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详实。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务必于2011年8月21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8月22日—12月21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有关省辖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审核后提出整改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组织整改落实。

  第三阶段,检查复核阶段(2011年12月22日—2012年2月19日),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将对调查摸底、自查自纠及整改措施落实等有关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必要时组织互查。对清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地方和单位,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2月20日—5月21日),有关省辖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于2012年3月底前将工作总结等有关情况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和省政府纠风办。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总结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规范收费公路发展的长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形成机制,科学确定经营性公路合理回报率,建立健全政府还贷收支情况定期审计制度、收费公路统计制度和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强化收费公路服务质量监管力度,完善收费公路相关政策,通过采取完善制度、理顺体制、优化机制、强化监管措施,从根本上确保收费公路规范管理。

  五、成立组织

  省政府成立河南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大卫(副省长)

  副组长:胡五岳(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孙廷喜(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成员:王红(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中亮(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文来(省监察厅副厅长)

  翟迎波(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

  李和平(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和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工作人员名单如下:

  李建生(省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处副处长)

  海国正(省财政厅综合处调研员)

  王巍(省监察厅副主任科员)

  魏金立(省交通运输厅路政处处长)

  张宏(省交通运输厅法规处处长)

  柴中畅(省交通运输厅规划处处长)

  徐芳(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处长)

  马远(省交通运输厅人事劳动处处长)

  刘闯(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处长)

  赵运生(省交通运输厅监察室主任)

  洪立发(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双培亮(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崔元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娟(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副主任)

  联系人:魏金立

  联系电话:15103712666 0371—87166555

  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办公、例会、协调和信息沟通等制度,掌握工作进度、难点,及时处理问题,定期上报有关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省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精心安排,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此次专项清理工作任务。

  (二)依法清理。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现有政策和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同时,要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公路收费秩序相结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开展并取得实际成效。

  (三)强化监管。省交通运输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梳理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深入研究,妥善解决。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完善相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的政府监管,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为确保并巩固清理成果,在专项清理期间,将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费项目,暂停申报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审批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不再延长收费期限。不再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

  (四)信息公开。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结合本次专项清理工作,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本地收费公路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专项清理工作的政策依据、进展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和实际效果。对经省政府批准撤销或合并的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清理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公布站点名称及位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单位、政府还贷公路的还贷情况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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