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1〕7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2010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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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2010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72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0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河南省2010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豫政办〔2011〕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64号)和环保部的有关要求,各省辖市、县级市政府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为载体,狠抓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持续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整体情况

  2010年,全省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全省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较2009年分别下降11%和14.6%;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累计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8.2%,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平均达标率达到100%;全省辐射环境质量基本保持在天然本底水平。全省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较2009年分别下降1.03%和1.2%,“十一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如期完成。

  省辖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率平均为96.07%,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平均为94.28%。全省除驻马店市正在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外,其他17个省辖市全部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全省机动车环保定期监测工作继续推进,除开封、信阳、鹤壁、驻马店市外,其他14个省辖市均建成了符合规范的机动车环保检测站。

  全省在城市规模扩大过程中,注重城市绿地的同步建设,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平均为38.22%,与2009年相比基本持平。全省有14个省辖市创建成国家级园林城市,3个省辖市创建成省级园林城市。全省有18个省辖市和15个县级市开展了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工作,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较2009年度有所下降。

  二、考核结果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36号)有关规定,本次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指标由四部分组成:环境质量指标44分、污染控制指标30分、环境建设指标20分、环境管理指标6分。各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如下:

  (一)省辖市考核结果:

  1.郑州市94.33分。

  2.洛阳市92.69分、许昌市92.69分。

  3.新乡市89.62分、焦作市89.62分、漯河市89.62分、济源市89.62分。

  4.商丘市86.06分。

  5.平顶山市84.35分、安阳市84.35分、鹤壁市84.35分、三门峡市84.35分、南阳市84.35分。

  6.信阳市83.36分。

  7.开封市81.96分。

  8.濮阳市80.92分、驻马店市80.92分。

  9.周口市78.62分。

  (二)县级市考核结果:

  1.荥阳市87.06分。

  2.登封市86.82分、新郑市86.82分、禹州市86.82分。

  3.新密市84.35分、长葛市84.35分。

  4.邓州市81.18分、沁阳市81.18分。

  5.巩义市80.84分、汝州市80.84分、灵宝市80.84分。

  6.偃师市78.35分、舞钢市78.35分、孟州市78.35分、项城市78.35分。

  7.义马市78.27分。

  8.林州市78.17分。

  9.永城市78.03分。

  10.辉县市75.37分。

  11.卫辉市62.61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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