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1〕7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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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74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0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1〕7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6年国家实施粮油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临时收储政策以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5年来,全省累计收购各类政策性粮油966.5亿公斤,按照国家的安排先后销售政策性小麦650亿公斤(其中调往省外55亿公斤),占全国同期小麦销售、调拨量的50%以上,对促进我省粮食稳产、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国内粮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做出了贡献。但在近期全省开展的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检查中,发现部分粮库在粮食收储和出库过程中存在降低粮食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故意拖延出库时间、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等问题,造成了极坏影响。这些问题严重违反了国家政策,如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将影响我省粮油生产加工大省的良好形象,甚至影响食品安全和国家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效果。为确保国家政策性粮油收储政策在我省的顺利实施,促进我省粮油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切实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是农业大省,粮食生产在全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几年来,全省粮食年总产量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10,小麦产量占1/4强。同时,我省的国家政策性粮油收储数量在全国占较大比重,其中目前我省储存管理的最低收购价小麦量占全国总量的70%。因此,我省做好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工作,对保持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成效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做好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大管理力度,狠抓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扎实有效地做好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工作。

  二、多措并举,确保国家政策性粮油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政策性粮油是国家调控粮油市场的重要战略物资,国家在收购、储存、销售、调拨、加工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服从国家的安排、调度和指令,严格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工作。

  (一)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国家政策性粮油收储库点要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扎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油收储工作。在收购中要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严把质量关,坚持仪器定质、以质论价、优质优价,严禁将现有库存陈粮划转为当年的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后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管理、储存粮油。要采取先进科学的粮油储存技术,认真执行粮油检查制度,严防储粮发热、结露、生虫、挂壁及霉变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全省库存的政策性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销售出库时要严格遵守政策性粮油出库的各项规定,按质按量及时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出库,严禁以任何名目向买方收取或索要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政策性粮油出库责任制,确保粮油出库顺利。

  (二)全面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在全省开展的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要对全省政策性粮油库点管理和销售出库情况进行严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现场整改的,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限期整改到位。对承担国家政策性粮油储存任务的企业,发现其存在拖延出库、索要不合理费用以及粮油出库时掺水、掺沙、掺杂等行为时,必须坚决制止、严厉打击,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惩处。对收购、储存、销售各环节中使用的计量和其他检测仪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确保质量合格。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和各级粮食部门要向国家政策性粮油竞买单位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举报和投诉。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解决出现的相关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国家仓库、地方仓库和个体存储点在承储国家政策性粮油期间,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岗位监督机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按照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对政策性粮油的监管规定,加强督导检查,完善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要督促辖区内国家政策性粮油收储库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扎实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真正使其做到“收得起、储得下、管得住、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要对各承储库点落实国家政策性粮油各项政策的情况进一步加强督查,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确保国家政策性粮油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四)严格责任追究。在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过程中,对未按规定报经批准即擅自动用粮油库存,虚报、瞒报粮油库存,截留、挪用、弄虚作假骗取中央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质价不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不按规定及时出库,以陈顶新、将库存陈粮划转,保管不善、发生霉粮烂粮或储粮安全事故等违反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政策性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储粮〔2010〕23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对国家政策性粮油在本地的储存安全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督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工作。粮食、发展改革、工商、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国家政策性粮油管理工作。要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履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职能。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要会同省粮食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对收购、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监管的新机制、新办法,确保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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