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1〕9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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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90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1〕90号

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水利厅制定的《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省水利厅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水建管〔2011〕379号)和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7月20日至11月20日在全省开展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坚持重点打击、综合整治、标本兼治、着眼长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确保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和遏制河道非法采砂活动,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强化措施,督促整改,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

  三、整治范围

  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许昌、漯河、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市有河道采砂管理任务的县(市、区)。

  四、整治重点

  对涉砂船舶、沿线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对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情况,涉砂船舶管理、采砂规划编制、行政审批许可、日常监管、砂场管理、能力建设和长效举措制定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五、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满仓(副省长)

  副组长:何平(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树山(省水利厅厅长)

  成员:王国栋(省水利厅副厅长)

  程德民(省公安厅副厅长)

  刘文来(省监察厅副厅长)

  郭晓明(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王哲(郑州市副市长)

  王载飞(开封市副市长)

  田金钢(洛阳市市委常委、农工委书记)

  王富兴(平顶山市副市长)

  熊广田(许昌市副市长)

  吕岩(漯河市副市长)

  姚龙其(南阳市副市长)

  李思杰(商丘市副市长)

  张继敬(信阳市副市长)

  史根治(周口市副市长)

  陈星(驻马店市副市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王国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行动步骤

  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专项打击阶段(2011年7月20日至8月5日)。由各省辖市分别组织实施。主要任务:一是由各省辖市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和计划;二是加强宣传动员,部署专项行动方案,提出相关要求;三是集中时间、人力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四是自查自纠,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其他问题尽快整改。省水利厅成立10个专项执法检查督导组赴有关省辖市进行执法督导。各省辖市、督导组要于8月3日前分别将专项打击、检查督导情况报省水利厅。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阶段(2011年8月6日至8月20日)。水利部淮委和省水利厅对我省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重点是:各省辖市第一阶段专项打击工作情况,重点县(市、区)、重点河段、重点环节整治工作情况。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勘等方式进行,2011年8月25日前检查组将检查报告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第三阶段,成果巩固阶段(2011年8月21日至11月20日)。各省辖市全面巩固专项打击、集中检查成果,对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总结、宣传和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标准。重点研究治本之策,把专项整治成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形成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取得实效。

  2.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省辖市要按照总体要求和安排,协调各方力量,强化措施,精心组织。

  3.边查边改,突出实效。坚持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对河道非法采砂危害性和打击非法采砂必要性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5.认真总结,建立机制。各省辖市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总结,对非法采砂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坚持专项整治、集中打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政府负总责、水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采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科学规划、严格审批、强化监管、严肃执法,切实维护河道采砂正常秩序,努力使淮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省辖市要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并于2011年11月20日前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汇总报省政府同意后于11月30日前报水利部。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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