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1〕6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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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11〕62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3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
实 施 意 见

豫政〔2011〕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全省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按照国务院的工作要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有力促进和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推进依法行政的体制和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实践要领,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抓住关键环节,解决存在问题,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现就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决策程序和制度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研究制定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程序性规定,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未履行必经程序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把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为社会和群众办各种实事好事要注重符合必经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制度。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开展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在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的基础上进行评估。评估事项主要包括: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是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出台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所涉及资金是否到位,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对风险等级高并且难以控制的,不得列入决策议程。要适时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要跟踪执行情况,通过民意反映、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偏差。

  二、加强政府立法工作,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统筹政府立法工作,紧紧围绕本省工作重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热点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坚持政府立法工作服从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重点加强有关保障公民权利、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特别是对中原经济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关注度高、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优先安排,尽早出台。

  坚持科学、民主立法。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立法,扩大征求意见范围,拓宽征求意见渠道,创新征求意见方式方法。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章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重视协调各方利益诉求,要特别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沟通、引导和宣传作用。积极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规章施行后,实施机关要按要求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省政府报送评估报告。加强法规、规章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保障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施行。加强规章解释工作。

  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自2011年开始,省政府对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是国家公布新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及时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审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三、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依法加强财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得违规操作;依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资金使用控制机制,坚决防止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加强政府性债务和政府融资平台管理,积极防范债务风险;依法加强土地管理,防止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依法加强征地拆迁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执法职责依法界定、明确清晰、责任到位。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树立严格按程序执法的意识,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认真组织实施我省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和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质量。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执法风险。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坚持教育指导为先,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执法方式。

  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层次,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推进办事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实行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规范和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规范和发展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完善政府与公众互动平台,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回应公众的要求、建议和意见。

  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认真配合人大和政协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主动认真开展调查,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为导致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五、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制定我省行政调解实施意见,建立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逐步形成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调解重要职责,主动调解行政纠纷。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及时依法公正做出复议决定。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积极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六、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健全领导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首长对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深入推进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我省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各项任务,提高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省直管试点县(市)要大胆改革,先行先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成为推进依法行政的排头兵。总结推广基层依法行政经验,促进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努力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围绕全省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六五”普法,精心组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点落实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公务员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积极开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及时总结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和共同推进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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