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1〕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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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11〕79号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的
通  知

豫政〔2011〕7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健全完善高校发展融资机制,减轻债务负担,化解债务风险,促进高校健康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56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地方高校化债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教〔2011〕30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省公办普通本专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全部纳入本次化解债务工作实施范围。化解债务范围,是指截至2009年年底,高校为完成国家和省批准的扩招任务必须进行建设而从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尚未还清的银行贷款余额,包括用于教学教辅及学生生活用房建设、校园维修改造、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师资培训、流动资金贷款等与学校建设发展直接相关而发生的债务余额,不包括校办产业贷款和教师住宅楼贷款等。

  二、基本目标

  在2012年前努力将截至2009年年底的高校银行贷款余额减少2/3,大幅降低债务风险,将高校银行贷款规模降至合理区间,并逐步建立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投入保障机制和科学发展融资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高校为主。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地、各部门、各高校共同努力,协同推进。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所属高校的债务化解工作。贷款高校是化解债务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学校资源,积极偿还债务。教育部门负责会同其他高校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指导高校制定化解债务方案,采取确定并落实进行置换的土地、统筹事业收入、控制新增银行贷款等措施。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其他高校主管部门统筹中央和省财政高校化解债务资金,建立奖补机制,支持、引导省辖市和高校积极化解债务风险。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其他高校主管部门按照普通高校建设标准,从严审批(核准)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控制高校建设规模。

  (二)公平合理,财政奖补。对省属高校,省财政按扩招人数、高校类型和化解债务努力程度等因素核定应获得财政化解债务奖补资金,避免“多贷多得、少贷少得、不贷不得”,鼓励“多化多得”。对省辖市,省财政根据其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化解债务资金额度和债务余额减少等情况给予奖励。

  (三)统筹规划,化解风险。各省辖市和高校根据学校银行贷款余额、筹资水平、财务状况等,制定化解债务方案,确定化解债务目标、化解债务期限和分年度落实任务,将贷款规模降至合理区间。

  (四)强化管理,构建机制。严格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从严控制贷款规模和建设标准。加强高校财务和贷款管理,建立防范和控制高校债务风险的长效机制,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四、化解债务资金筹措

  化解债务资金筹措实行高校自筹和财政支持相结合的办法。

  (一)高校自筹资金主要包括:

  1.土地置换收益。原承诺通过置换老校区筹措新校区建设资金并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置换老校区的高校,债务负担重、财务风险高、生均用地指标超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86号)规定的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标准的高校,要积极进行土地置换,并将置换收益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统筹事业收入。各高校要统筹安排学费、校企合作等教育事业收入用于化解债务。

  3.其他可用于化解债务的资金。

  (二)财政奖补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省辖市财政安排的化解债务专项资金。中央和省财政奖补资金采取基本额度与激励额度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实行先预拨后清算。

  省属高校化解债务奖补资金:一是基本额度占60%,主要用于对完成基本化解债务任务(化解债务期内每年自筹化解债务资金占其当年教育事业收入的25%)和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基本化解债务任务或没有贷款高校的奖励,具体数额按经省教育部门批准的1999年—2009年扩招人数、高校类型两个因素核定。二是激励额度占40%,主要用于对积极化解债务高校的奖励,具体数额按照2010—2012年高校筹措化解债务资金的努力程度核定。对债务风险问题严重且积极化解债务的高校,适当加大奖励力度。

  为引导和鼓励省辖市政府支持所属高校减轻债务,2011年、2012年在中央财政按照当年我省财政预算安排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奖励比例基础上,省财政再奖励5个百分点。对中央、省、省辖市财政共同安排化解债务资金已超过高校银行贷款余额70%的部分,不再安排奖补资金。

  五、化解债务工作程序

  (一)锁定债务基数。省属高校债务基数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依据审计署驻郑办《2011年河南省政府性债务专项审计报告》,按照化解债务范围逐校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省辖市属高校债务基数由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认定。

  (二)制定化解债务方案。教育部门要会同其他高校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各高校根据锁定的债务基数和债务风险及财务状况,按照“因校制宜、一校一策”原则,确定化解债务目标,明确年度化解债务任务,制定化解债务方案。省属高校化解债务方案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省辖市属高校化解债务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三)签订化解债务责任书。各高校化解债务方案经政府审定后,由政府委托教育(其他高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高校签订化解债务责任书,明确年度减债目标、化解债务资金来源、学校化解债务责任及相应措施。

  (四)偿还银行贷款本金。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定的化解债务方案和签订的化解债务责任书,及时预拨化解债务资金,并连同高校自筹化解债务资金直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对贷款余额少或没有贷款的高校,化解债务奖补资金基本额度超过锁定银行贷款基数的部分,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需求提出项目安排意见,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五)考核清算。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于次年2月底前对高校上年化解债务情况进行考核并清算奖补资金。对在化解债务期内未完成化解债务任务的高校,或通过弄虚作假、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高校,除扣回该校奖补资金外,不再给予化解债务资金支持。省财政奖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0—2012年,对化解债务任务较重、资金筹措较困难的高校,财政奖补资金提前预拨,2013年年底进行清算。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省政府建立化解高校债务风险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财政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为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各高校要成立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债务化解工作责任制,并加强与土地所在地政府的联系沟通,做好置换土地的权属界定、勘测定界、移交等工作。高校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将债务化解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列入高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

  (二)建立新债审批机制。从2011年10月1日起,省属高校新增银行贷款,必须报经省教育厅、其他高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核同意,防止出现“举新债、化旧债”现象。省属高校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足额落实建设资金,明确资金来源,省教育厅和其他高校主管部门从严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省辖市属高校新增银行贷款由省辖市政府审批,新增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审批情况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三)健全经费筹措机制。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建立高校生均拨款动态管理机制,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完善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学费标准。完善捐赠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同时,为进一步鼓励高校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化解债务风险,2012年前各省辖市政府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83号)规定,对高校土地置换实施优惠政策,将土地收益全部用于高校债务化解。

  (四)健全债务规范管理机制。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高校债务预警机制,对高校债务进行动态监控和风险评估,对债务风险明显增大的高校及时提出预警。加强对高校银行贷款以外其他债务的管理,妥善解决高校内部借款问题,严禁“化银行贷款、增其他债务”。

  (五)健全财务管理机制。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引导高校科学规划、合理定位、勤俭办学、内涵发展,提高办学效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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