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1〕12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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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126号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监察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实施意见的
通  知

豫政办〔2011〕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商务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审计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预防腐败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预付卡经营业务是近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消费模式,是经营者委托第三方制作,并向消费对象发放,通过一定的价格优惠措施,吸引消费对象购买和使用的一种卡消费结算模式。目前,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少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反映强烈。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加强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二、规范行为,建立和完善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

  (一)实行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人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二)实行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三)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5000元。

  (四)实行预付卡发卡人备付金制度。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

  (五)实行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制度。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但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六)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制度。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严禁出具虚假内容的发票;要完善商业预付卡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三、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管理

  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制度,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商务部门要强化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督促商业企业建立和完善商业预付卡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把用公款购买商业预付卡纳入审计范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用公款购卡行贿行为。

  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四、坚决治理,严厉打击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要开通举报热线电话,公布网络举报途径,加大对收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作用、治本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在30日内不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要把制止公款购卡和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大力推动各地、各部门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和行政经费使用信息,督促从源头管好用好财政资金。要将拒绝收送预付卡纳入社会领域廉洁文化建设内容,在全社会开展拒绝收送预付卡的宣传教育,推动廉洁政府和廉洁社会建设,铲除不正之风赖以滋生的土壤。

  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涉及部门众多,情况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人民银行、监察、财政、商务、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2011年年底前,省监察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商务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预防腐败局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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