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2〕1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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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12〕18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0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12〕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我省试点地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办发〔2011〕54号文件要求,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以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为基本手段,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要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稳步推进。

  三、试点范围和内容

  国家在我省试点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26个县:兰考县、嵩县、汝阳县、洛宁县、栾川县、鲁山县、卢氏县、淅川县、南召县、镇平县、内乡县、宁陵县、民权县、柘城县、沈丘县、淮阳县、商水县、郸城县、太康县、新蔡县、新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潢川县、固始县。实施对象为以上试点县(不含县城)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

  试点基本内容: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试点工作从2012年春季新学期启动,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试点工作由省政府统筹,相关省辖市、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我省将按照国家试点的有关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并在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启动省、省辖市试点工作。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创新供餐机制。

  供餐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加餐或课间餐,主要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二是学校食堂供餐,主要提供午餐;三是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四是偏远地区在严格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通过集中采购、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学校食堂副食品、蔬菜供应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试点县政府要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土地、经费和技术支持。

  (二)改善就餐条件。

  1.“十二五”期间实施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支持41个县(区)农村初中食堂建设项目。计划投资约7亿元,其中争取中央投资约5.5亿元,省投资约1.5亿元。

  2.试点县在安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和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资金时,对列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堂修缮改造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3.对筹措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修缮改造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分配,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启动实施河南省中小学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工程。

  为切实提高中小学食堂管理水平,启动实施河南省中小学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工程,5年内对全省所有中小学食堂实行分级量化管理。

  (四)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狠抓落实

  (一)明确工作责任。

  省政府负责制定全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指导试点县开展工作。省辖市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试点县政府是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因地制宜地实施计划。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教育部门要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方案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试点县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培训;监察、审计部门要依法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二)建立健全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省相关部门建立省、市、县三级责任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资金管理办法、工作经费保障办法、营养改善配餐指南。

  试点县政府要建立县、乡、校三级责任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制定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标投标和经费管理办法,确保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理。将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加强运营监管和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采购、保管等环节不出现漏洞,确保食品卫生安全。指导试点学校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定期公布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行为。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开展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三)加强健康教育。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在地方课程中落实每学期9课时的健康教育时间,并安排营养膳食等相关内容,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使其掌握营养知识,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行为习惯。

  (四)强化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政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行定期督导。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要督促农村学校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各地要及时将工作方案、进展情况、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举报电话:0371—69691751。

  (五)做好宣传工作。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我省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使之家喻户晓。要高度重视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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