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2〕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李鹏同志河南省抗洪抢险勇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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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李鹏同志河南省抗洪抢险勇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发文字号 豫政〔2012〕32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0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授予李鹏同志河南省抗洪抢险勇士
荣誉称号的决定

豫政〔2012〕3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嵩县大队中队长助理李鹏入伍以来,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先后参加火灾扑救216次、抢险救援558次,救助困难群众167人;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被省消防总队评为优秀共产党员1次、优秀士兵3次,荣获嘉奖5次。2011年6月2日晚上,洛阳市嵩县发生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导致山洪暴发,数百名群众被困,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嵩县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救援。救援过程中,李鹏同志始终冲锋在前,连续辗转3个救援现场,30多次冲入冰冷湍急的洪水中,在营救出26名被困群众后,因劳累过度昏迷休克在救援现场,经全力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李鹏同志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要求,充分展示了当代消防官兵忠于祖国、热爱人民的精神风貌。为表彰先进,省政府决定授予李鹏同志“河南省抗洪抢险勇士”荣誉称号,并号召全省人民及广大消防官兵向他学习,为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做出新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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