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4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普通干线经营性收费公路回归公益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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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普通干线经营性收费公路回归公益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48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0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普通干线
经营性收费公路回归公益工作指导意见的
通  知

豫政办〔2012〕4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普通干线经营性收费公路回归公益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普通干线经营性收费公路

  回归公益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政府纠风办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收费公路管理,优化公路结构,尽快建成为公众提供普遍服务的普通干线公路网络,突出其公益性特点,根据国家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要求,依照国家收费公路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普通干线经营性收费公路回归公益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普通干线经营性收费公路回归公益是经济社会和公路发展的客观要求。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公路发展严重滞后、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瓶颈”以及财力有限的条件下,我省在普通干线公路建设中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和特许经营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拓宽了公路建设投融资渠道,缓解了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矛盾,加快了公路发展,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但也存在部分地方收费站点多、少数路段收费标准偏高、经营权转让不规范、违规超期收费、部分路段运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收费公路政策,脱离公路公益属性,把收费作为一种融资和资产运营的手段;一些路段甚至是一些国道存在只收费、不养护或者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养护管理的现象,没有使道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方式的多样性、个性化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路收费、降低通行成本。2009年4月我省一次性全部撤销了158个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极大地优化了我省的公路通行环境。随着路网的不断完善等原因,我省普通干线经营性收费公路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其回归公益是经济社会和公路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推进普通干线经营性收费公路回归公益是国家和我省公路发展政策的明确要求。推进普通干线经营性收费公路转为非收费普通公路,符合国家《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河南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的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体系和以普通公路为主的非收费公路体系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精神,对于进一步减轻公路使用者负担、方便群众出行、促进物流业发展,改善公路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公路结构、充分发挥普通公路的基础性服务作用,促进“三化”协调发展,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精神,按照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深入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在坚决清理违规与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继续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尽快实现普通干线经营性公路逐步取消收费、回归公益目标,以优化我省公路通行环境,降低公路运输成本,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

  (二)实施原则。按照“明确目标、市县为主,依法依规、政府回购,合理补偿、逐年偿还,安置人员、确保稳定”的原则,由各相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组织实施。

  三、积极稳妥推进

  (一)实事求是制定方案。各相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根据收费公路专项清理财务监审和法律监审结果等实际情况,分类制定本辖区内普通干线经营性收费公路取消收费回归公益工作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备案后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各地普通干线经营性收费公路回归公益工作要严格遵守收费公路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政府回购的收费公路项目采取锁定财务损益、签订回购协议、停止收费、逐年偿还的方式,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回购的方式。

  (三)依法合理确定补偿金额。严格落实《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关于“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期限未满,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国家提前收回转让的收费公路权益的,接收收费公路权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受让方补偿。最高补偿额按照原转让价格和提前收回的期限占原批准转让期限的比例计算确定”的规定。

  凡属合作经营收费公路项目,要严格依据合法有效的验资文件与合作协议等确定的累计投资额和各方股份比例,先剔除国有股份投资,并按照股份比例相应核减原批准转让期限后,再按规定计算回购收费经营权的补偿金额。原批准合作转让期限的审批层级和程序应合法合规,审批的最长转让期不能超过国家收费公路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加强政策支持

  (一)鼓励政府回购。凡在2012年年内签订收费经营权回购协议并停止收费的项目,撤站路段将统一纳入全省“十二五”普通干线公路网改造升级规划,并相应享受国、省道管养经费政策,早撤销早享受。2012年年内不能停止收费的项目不享受该项政策。

  (二)妥善安置人员。收费管理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由各相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监督经营方和有关部门区别人员的不同身份划分安置责任,依法或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有关政策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抓好组织实施。推进普通干线经营性收费公路回归公益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从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克难攻坚,认真组织实施。要特别注重抓好收费人员的分流安置和债务处置等工作,确保稳定。要做好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加强协调督导。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严格事项审批,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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