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4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市级债务余额及还贷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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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市级债务余额及还贷责任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46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1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市级
债务余额及还贷责任的通知

豫政办〔2012〕4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省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市级债务按期偿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市级债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认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及里程审计认定数据核查结果的函》(厅函公路〔2011〕92号)确定我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总额为478.19亿元,包括省本级债务391.4607亿元和省辖市市级债务86.7293亿元。省辖市市级债务中由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负担39.6654亿元,其余47.0639亿元由各省辖市自筹解决。

  二、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认的各省辖市债务,其还款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资金和各省辖市自筹资金。其中中央补助资金由省在扣除撤站人员经费后按照省、市级债务比例在省、市间进行分配。

  三、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制定本地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市级债务偿还方案,并于6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备案。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时偿还债务,确保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各省辖市财政局要对债务银行出具按债务偿还方案还贷的承诺函。

  四、未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认的债务,各省辖市政府要将其纳入债务偿还方案,自筹资金偿还。

  五、有关省辖市政府要商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合理分解本市已锁定债务和中央补助资金,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分别进行偿还。

  六、随着我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意见》(豫政〔2006〕81号)关于对1998年—2006年干线公路建设形成的省转贷资金实行“分责偿还”的办法,即省负责偿还30%、省辖市负责偿还70%的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1.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市级债务余额分解情况表

     2.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市级债务核减数额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市级债务余额分解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省辖市 债务余额 中央应补助数额 地方自筹
1 郑州市 42,603 19,485 23,118
2 开封市 16,109 7,367 8,742
3 洛阳市 54,059 24,724 29,335
4 平顶山市 97,866 44,759 53,107
5 安阳市 100,119 45,789 54,330
6 鹤壁市 5,443 2,489 2,954
7 新乡市 78,975 36,119 42,856
8 焦作市 125,655 57,468 68,187
9 濮阳市 15,713 7,186 8,527
10 许昌市 43,814 20,038 23,776
11 漯河市 29,968 13,706 16,262
12 三门峡市 55,596 25,427 30,169
13 南阳市 78,649 35,970 42,679
14 商丘市 1,600 732 868
15 信阳市 42,461 19,419 23,042
16 周口市 48,611 22,232 26,379
17 驻马店市 10,783 4,931 5,852
18 济源市 19,269 8,813 10,456
  合计 867,293 396,654 470,639

  说明:中央应补助数额是在扣除撤站人员经费后按省、市级债务比例计算确定。

  附件2

  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市级债务核减数额表

  单位:万元

序号 省辖市 核减额
1 郑州市 1,966
2 开封市 2,944
3 洛阳市 846
4 平顶山市 28,091
5 安阳市 3,642
6 鹤壁市 1,564
7 新乡市 10,772
8 焦作市 5,136
9 濮阳市 0
10 许昌市 6,417
11 漯河市 955
12 三门峡市 19,741
13 南阳市 65,908
14 商丘市 5,174
15 信阳市 20,560
16 周口市 0
17 驻马店市 22,831
18 济源市 7,926
  合计 204,472

  说明:本核减数字包含财政部河南专员办核减数额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最终核减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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