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融资对接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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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79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强融资对接做好金融服务
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2〕7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等单位共同制定的《加强融资对接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加强融资对接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着力培育融资主体、完善融资条件,组织开展银团贷款,协调推进多渠道融资,加强金融生态建设,建立以融资对接信息系统平台为依托,融资服务和政策扶持为支撑,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常态、深度、可持续的对接工作机制,实现由一次性银企洽谈对接向全程式常态化融资服务转变;由单一的贷款对接向多种融资方式协调联动对接转变,促进金融产业加快壮大,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二、工作目标

  围绕全省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先导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通过融资对接做好金融服务,加快金融创新,强化金融支持,力争重点产业的骨干企业和产业链条上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达到70%,重大基础设施融资需求满足率达到90%;保险资金运用、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规模实现突破;发债、上市、信托、融资租赁等直接融资规模增长率位居中部六省首位,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着力构造以贷款为主导、投证债贷租联动、大中小金融机构共同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融资项目、融资主体的筛选和培育。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局、水利厅、林业厅、畜牧局,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原则,坚持把各金融机构总部重点支持的方向与我省重点发展的领域结合起来,把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项目谋划与我省相关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形成系统规划———筛选项目———培育主体———对接条件———实现融资的工作环节链条,即以规划为依据谋划项目,以项目落实为抓手筛选培育主体,以项目手续核批为重点完善主体融资条件,通过支持在豫各银行编制融资规划、参与行业主管部门系统论证项目等,推动其介入和了解项目,实现项目融资早期对接;支持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参与联审联批等,推动项目融资条件对接;组织各金融机构与各项目主体进行沟通协商,满足融资要求,实现融资。

  近期按照培育一批、成熟一批、融资一批原则,根据“十二五”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省发展改革委要在现代物流、文化旅游、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等领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在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省农业厅要在农业产业化等领域,组织指导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编制分行业系统融资方案,筛选出重点服务的融资项目和纳入产业链条的中小企业,按大中小分类,分别研究完善融资条件,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增信,推进融资。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推动各级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四资”(资源、资产、资金、资本)整合,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备融资条件,开展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财务辅导、信用培植和综合融资方案设计,强化对千家“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信贷培育,使其完善融资条件,达到授信门槛,获得融资服务。

  (二)组织开展银团贷款。围绕上述领域,由河南银监局牵头,筛选一批投资金额需求大、融资额20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或项目,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组织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参加的银团贷款。牵头行要做好贷款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等相关工作;代理行要履行好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等工作;参与行要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三)统筹协调推进多渠道融资。在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主渠道作用的同时,适应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多样化、多形式融合发展的新形势,省直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推动省内银行、保险、证券、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加强沟通衔接,协力推进融资。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引导支持各银行与总行的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机构加强协同,努力扩大各行融资总量。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要围绕扩大贷款投放目标,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企业上市、发行信托、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引进创业投资等方式筹措资本金,并以此撬动银行贷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要推动资产负债率较高省级投融资机构,通过合资设立和引进股权投资基金、上市、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降低资产负债率,实现再融资。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动高成长中小企业引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促进贷款,或以发债促进贷款,或以发行股票促进贷款,形成投贷联动、债贷联动、股贷联动、租贷联动的新模式。尽快建立多部门、多个金融机构参与的省市重大项目融资会商协调推动机制,近期集中力量推动富士康第10代液晶面板项目、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基础设施及航空物流等重大项目的协同融资。

  (四)拓展融资空间。一是争取贷款规模和加强贷款规模的调剂。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在豫各银行积极向总行争取贷款规模,争取各总行在信贷规划、存贷比例和总行直贷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启动发行小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程序,力争贷款增速高于本系统平均水平、高于中部六省平均水平并位居前列;加强对各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投放的动态监测,鼓励引导其最大限度用好信贷规划。按照“全省测算、动态监测、灵活调剂”的原则,动态调整稳健性参数,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规划进行有针对性、灵活性、区别性的调剂,使贷款规模得到充分利用,支持资本充足率较高、资产质量较好、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信贷政策执行有力的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二是争取企业上市和债券融资。省政府金融办、河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负责组织筛选拟上市企业、发债后备企业,发挥券商、评级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服务业绩档案的作用,支持省内券商和外省服务水平高的券商在河南开展业务,谋划、筛选符合上市或发债要求的募投项目,加快我省企业上市、发债进度,扩大上市、发债融资规模。三是争取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工商局、河南银监局等部门尽快出台我省股权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推动我省大型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积极引入美国、欧洲市场投行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与国际知名投行、私募基金长期合作机制。指导每个省辖市筛选上报10—30家高成长性创业企业,纳入省级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拟投企业数据库,邀请国内外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与其开展融资对接,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对我省企业投资。四是争取保险资金投资。按照国家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的政策方向,深入研究保险资金投资特点和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要以省铁路投资公司、郑州轨道交通公司等承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机构为重点,筛选10个以上重大项目与保险资金管理机构开展深度对接,河南保监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协力争取我省运用保险资金尽早实现突破。五是争取信托融资。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2家信托机构按照信托资金投资特点,筛选一批符合信托资金投资的重点项目,加大宣传推介力度,组织有意向利用信托资金的项目单位与省内外信托机构进行对接,扩大信托融资规模。六是争取产权融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认真筛选一批有意向股权转让融资的中小企业在省产权交易中心和技术产权交易所开展交易,并与国内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对接,扩大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渠道。

  (五)推进金融生态建设。省政府金融办要进一步完善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为基础,以帮助提升各市金融生态环境为目标,立足当前解决硬性量化指标,着眼长远加强信用环境建设,提高全省金融生态水平,全面改善和提升河南在全国金融生态体系中的形象。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通报制度建设,防范金融风险。各市研究出台加强金融生态建设的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融资工作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工商局、旅游局、畜牧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和有关金融机构参加的省级融资对接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金融形势、研究重大项目融资机制设计、协调推进多种融资手段的运用、确定培训重点内容和企业、跟踪督办融资服务落实情况,形成常态化的全程服务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级融资工作推动联席会议,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中小企业的融资收集汇总,并组织金融机构进行分析论证和设计可行的方案,跟踪服务。

  (二)加强融资对接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立足长效、实时对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商务厅、农业厅、旅游局等要加强融资信息平台建设,力争在9月月底前建成一个覆盖银行贷款、上市、债券、信托、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融资租赁、保险资金等多个融资渠道和省市重大项目、产业集聚区、中心商务区、先导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多个行业领域及全部省辖市,各融资主体、金融机构用户能免费注册,能够提供项目建设内容、进度,重点项目、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净资产或资本金、现金流、盈利率、资产负债率、授信规模,融资主体信用情况等融资信息和各金融机构资金投放政策,具有信息收集、发布、整理、分析、交流、保密和难题求助、回应、协调解决以及融资对接成果统计等多项功能的信息系统平台。

  (三)加大融资培训。以注重提升多种新兴融资工具运用能力为突破,以增强融资工作管理能力为重点,由省级融资对接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年度融资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按行业、分领域组织开展对企业高管人员、融资工作推进部门工作人员培训,形成常态、长效培训机制。2012年重点开展先导产业、文化旅游业、产业集聚区、中心商务区等方面融资培训。

  (四)完善政策支持。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支持各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强资金实力、扩大有效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财政杠杠作用,加大财政支持融资的政策力度,支持扩大融资规模、引导和推进融资对接服务工作。一是对显著提高新增存贷比、新增贷款量、争取总行的专项规模和直接融资规模增幅大的银行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和财政资金存放支持。二是对中小企业和“三农”新增贷款位居前列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行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倾斜。三是建立担保代偿风险基金,专项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四是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发展,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

  (五)加强考核评估。各省辖市要将融资对接服务作为金融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省政府金融办要尽快建立融资对接工作推进情况和对接效果考核评估体系,推动银企对接活动、融资工作机制、财政支持政策、各项融资培训等工作的开展。要加强考核结果运用,按照融资规模、融资机制建设等内容进行评价通报,总结融资对接成功经验在全省推广。同时,对融资工作推动不力,新增存贷比、社会融资总量在全省处于后3位的,省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督导和通报。

  附件:2012年省有关部门融资对接服务工作分工

  附件

  2012年省有关部门融资对接服务工作分工

序号 专项工作 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
加强融资项目、融资主体的筛选和培育
1 现代物流、文化旅游、
新能源、中心商务区、
产业集聚区等领域项
目、主体的筛选和培育
省发展改革委 省文化厅、商务厅、交通
厅、文改办、旅游局
2 电子信息、生物、新材
料、先进装备制造等领
域项目、主体的筛选和
培育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商务厅
3 农业产业化项目、主体
的筛选和培育
省农业厅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林业厅、水利厅、畜牧局
组织开展银团贷款 河南银监局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
府金融办
统筹协调推进多渠道融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
府金融办、省财政
厅、人行郑州中心支
行、河南银监局、证
监局、保监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
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
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文化厅、林业厅、
旅游局
拓展融资空间
1 争取信贷规模 省政府金融办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
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
2 信贷额度调剂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
3 企业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
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
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
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国土资源厅
4 上市融资 省政府金融办、河南
证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
中心支行
5 信托融资、融资租赁 河南银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
融办
6 引入保险资金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
府金融办
河南保监局
7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工商局、工业
和信息化厅、省政府金融
办、河南银监局
8 争取产权融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
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
资委
推进金融生态建设 省政府金融办、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
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加强融资对接信息系统
平台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
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
商务厅、农业厅、住房城
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
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加大融资培训 省发展改革委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
源厅、环保厅、商务厅、
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
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完善政策支持
1 支持银行金融机构扩大
融资规模奖励
省财政厅、省政府金
融办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
银监局
2 对直接融资进行财政奖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
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证监局、保监局
加强考核评估 省政府金融办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
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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