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7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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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78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
意  见

豫政办〔2012〕7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根据《河南省建设中原经济区纲要(草案)》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行政执法作为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大量的、经常性的管理活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党的宗旨,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靠人民,执法为民。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目的,归根到底也是为人民服务的。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从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行政执法的目的和宗旨,站位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民生,切实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实现行政执法与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机统一。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本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关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将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行政执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要求付诸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促进执法关系和谐、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也是建设中原经济区的迫切需要。经过多年努力,我省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具体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为民服务意识淡薄,执法目的不端正;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方式简单,导致行政执法效果差;有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规范,随意处罚,滥用权力;少数执法人员不尊重被执法者的人格尊严,执法行为野蛮粗暴等。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预防、制止和纠正,不仅影响执法效果、损害政府形象,也必然影响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和中原经济区建设大局。

  二、指导思想

  构建服务型行政执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深入推进“两转两提”,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创新行政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努力塑造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行政执法形象,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行政执法模式。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把行政执法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对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要通过市场机制运行;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依法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制约。创新社会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进行政执法从刚性化到刚柔并济转变,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从突击性执法向长效化执法转变,寓服务于执法过程中,在执法中体现服务,构建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行政执法模式。

  (二)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在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及时办理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申请事项。着力预防和纠正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倾向,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检查、巡查制度,规范程序,责任到人,切实解决监管缺位、不到位问题。要高度重视、依法打击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岗位和责任。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和部门内部的监督制约,逐步推广说理式行政处罚,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三)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促进执法关系和谐。要改变不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执法思想、执法习惯和方式方法,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注重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采取提醒、示范、协商、契约、建议、劝导等方式,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实现行政指导与严格执法相得益彰。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政策、安全、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实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某种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电话、短信、文件等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提示、解释、告诫,促使其及时变更或者延续行政许可、履行法定义务,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在作出处罚的同时要针对违法事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分析违法的原因,帮助其制定改进措施,加强对当事人的指导;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进行回访,了解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督促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四)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效能。要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凡与企业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积极推广“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运行模式。推行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完善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优先办理、专人负责、限时办结,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加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力度,采取有效形式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结果,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行政执法权的运作、更广泛地参与行政管理、更直接地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五)推进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形象。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要做到着装整洁,依法有统一制式服装的要着制式服装;要按照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开展执法工作的目的、方法,并做到举止得当、语言文明;遇到紧急事件和对方的过激言行,要态度平和、理性处理。

  (六)创新体制机制,增强行政执法执行力。要开展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试点,合理划分执法权限,探索建立多部门执法的协同配合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审批前调研、审批后监督检查制度,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尽早实现全省各市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全覆盖。要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精神,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34号)要求,建立“人员派驻制、流程内部化”机制,结合实际探索适合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发展的行政执法模式,实现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与市县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七)实行行政执法风险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失。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行政拘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搬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关闭企业、3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执法事项,除执行法定程序外,要从合法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风险识别或者评估。对其他行政执法事项,也要进行必要的风险防控。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分析、查找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风险点,提出风险防控办法,预防因执法不严格、随意性大、疏于管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

  (八)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快速高效解决矛盾纠纷。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对法定执法事项进行梳理,明确适用行政调解的事项,并制定行政调解规程。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运用调解机制依法处理污染纠纷、土地纠纷、采矿纠纷、水事纠纷、治安纠纷等。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人事争议、专利纠纷调处等机构也要发挥调解作用,依法、公平、高效处理争议。

  (九)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清理、认定行政执法主体,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并向社会公布,防止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不合格人员从事罚款、收费、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乱罚款、乱收费、乱检查等行为。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积极受理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违法人员依法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要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执法廉洁高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好推进落实。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常抓不懈。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制定的实施方案,及时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部门分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抓好组织协调、宣传培训、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督导检查等工作。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梳理服务类执法依据,明确本系统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内容和范围,并抓好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的考核内容,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注意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确保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考核,研究制定激励约束办法,对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粗暴等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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