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8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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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81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0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豫政办〔2012〕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新形势下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对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力度的逐步加大和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不断加强,我省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局部领域和部门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惠农补贴发放不及时,抵扣、截留、套取和挪用问题屡有发生;一些村级组织报刊订阅费用严重超标;有些部门变换方式和手段向村级组织或农民摊派各种费用和违规收费;农民建房中的乱收费、乱罚款问题比较普遍;向中小学生摊派教辅资料费问题屡禁不止等。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适应新时期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和社会进步的要求,深刻分析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持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各项减负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要求,准确把握监管任务

  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落实各项减负惠农政策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加快全省“三化”协调发展的大局中,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一)加强对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得到实惠。继续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并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确保各种补贴、补助、补偿款足额、及时发放到户,不得截留、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切实执行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监部门)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部门(以下简称纠风部门)备案。各级农监、纠风等部门要重点对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农机具购置补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惠农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抵扣、截留、挪用、套取及滞发、贪污等行为。

  加强对农村困难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药品价格零差价制度、农村低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奖励、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开公平。

  (二)加强涉农收费文件审核,严格涉农收费价格和罚款管理。抓紧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必须与同级农监部门会签。凡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农监部门审核并联合行文。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坚决予以撤销。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我省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

  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凡经过审核批准向农民收费的,必须开具规定的票据,否则视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

  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公示质量。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

  (三)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加强重点领域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建房、计划生育、农村义务教育、修建或维护通村公路、征地拆迁、农电改造、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的专项治理。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要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在保证饭菜质量的基础上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未占用耕地的,除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建筑营业税、防空易地建设费等其他费用。坚决纠正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行为以及在农村土地征收、流转中违背群众意愿、不履行征地程序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逐步加强对村级组织负担的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采取罚款和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

  逐步加强对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个体工商户、村卫生所等农村服务组织为对象的收费综合治理。严禁在屠宰环节向生猪养殖户多收、乱收费用,防止向农民转嫁负担。

  (四)加强管理,规范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严格执行《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各地要根据实际,细化相关规定,完善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和方案审核程序。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强行要求村民出资或以资代劳。各级农监、财政、纠风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对一事一议项目从立项、实施到验收进行全程监督,随时纠正出现的乱收费、乱集资和“搭车”收费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

  三、狠抓落实,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一)加强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各级政府要继续每年组织2次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各级农监、纠风部门要坚持将明察暗访作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常规手段,在关键时段对重点领域适时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地可结合实际,每年选择1—2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各有关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

  (二)加强对重点地方和部门的监控。继续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较差、群众反映强烈、农民负担问题多发易发的县(市、区)、乡镇、村和有关涉农收费部门实施重点监控。各级农监、纠风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重点监控单位抓好整改工作。各重点监控单位要针对农民负担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改,确保取得成效。对连续2年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的县(市、区)、乡镇、村及部门,不仅要实行“一票否决”,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继续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农监部门要继续将主要减负惠农政策、主要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及标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等印制成监督卡,发到每个农户手中,向群众充分宣传政策,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四)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信访接待和案件查处制度。进一步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真正做到及时调查,依法妥善处理,切实做好案件回访和复查工作,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到位。

  (五)继续实行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及农监部门要加强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对审计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坚决纠正。审计的重点是:村级经费是否到位,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报刊订阅限额制是否得到执行;村级招待费是否完全取消;一事一议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等现象。要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六)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坚持把查处案件、追究责任作为治理农民负担突出问题的重要抓手,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事)件或造成重要不良后果的,必须依照法规严肃查处。

  (七)加强农民负担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懂政策、服务意识强的农民担任农民负担监督员,及时掌握农民负担动态,了解群众诉求,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

  四、强化责任,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要继续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负责制。各地要及时调整充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部门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定期召开减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落实责任。平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热点性问题。

  各级农监等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强考核和管理,考核结果要向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施重点监控或专项治理。

  切实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其执行农村政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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