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2〕8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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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12〕81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0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
若 干 意 见

豫政〔2012〕8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破解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难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对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目前,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3%以上,已成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扩大就业的主要途径、促进科技创新最活跃的生力军,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还不充分,每千人拥有企业数不足全国平均数的一半。尤其是当前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突出。为此,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小型微型企业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政策,优化环境,形成合力,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二)明确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方向。大力发展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引导小型微型企业从低价格、数量型的粗放式发展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高附加值质量效益型发展转变,鼓励“专精特新”发展。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新兴产业,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拓展,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品竞争力强的新兴制造业;兴办养老服务、社区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加强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动农产品加工小型微型企业向精深加工方向发展。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实现集约发展,加强与龙头企业的配套链接,形成产业集群,增强竞争力。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向园区集中布局,加强园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用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各类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向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的产业方向转型升级。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信息化普及工程,开展“数字企业”建设活动,着力培育一批以“两化”(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为特征的示范企业。

  (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加快研发中心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贷款贴息。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经认定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开发和转让服务,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支持企业改善工艺和装备,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卫生、环保、能耗、可靠性等标准,提高产品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淘汰落后产能主管部门要制订并实施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和方案,定期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为先进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腾出资源、土地、环境容量、市场等发展空间。

  三、促进企业创业成长和集聚发展

  (六)支持各类群体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贯彻非禁即入政策,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拓宽创业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和增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毕业3年内的大学生及3年内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优先给予创业资金补助,3年内对厂房租金给予补贴。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要及时足额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小型微型企业创业风险投资领域。

  (七)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各级政府要将小型微型企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托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创业兴业项目,将资金总规模的80%以上用于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1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主要通过购买或租赁标准化厂房等方式解决生产经营和发展用地,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可减免或延期缴纳。对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八)推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园区式布局,实现空间上的集中发展,形成主导产业明确、关联产业集聚、资源设施配套、公共服务共享、污染集中治理的小型微型企业产业园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建设以龙头企业带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为特征的80个特色产业集群。深入推进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担保平台和土地收储平台建设,扩大融资规模,增补担保资本金,增强土地保障能力,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发挥城镇的资源、市场、信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综合优势,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向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集聚,大力发展低耗、环保的现代都市产业和楼宇经济。

  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积极推动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分工协作和产销对接,支持大中型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外包,拓展小型微型企业市场空间。引导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和骨干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开展技术对接、产品对接和信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产品销售、会展活动,对参加省级以上会展活动的给予展位费补助。联合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组织实施助推中小企业市场开拓翔计划,推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建设,3年内帮助3万家中小企业建立电子商务营销网络。发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作用,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扩大出口,省财政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贴。

  (十)支持企业管理创新。实施小型微型企业管理提升计划,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鼓励支持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培育名牌产品。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优质工程、优质服务品牌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

  (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将小型微型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省人力资源培训整体规划。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计划,每年培训100名中小微企业家;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骨干人才培训计划,每年培训10000人次以上;实施创业辅导培训计划,每年培训5000人次以上。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建立完善就业服务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固定联系制度,适时安排招聘活动,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对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限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全省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及时梳理和公布国家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政策。

  (十四)加强财政资金支持。继续用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支持、条件改进和环境优化。由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研究制定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应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县级以上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十五)扩大政府采购份额。负有编制预算职责的部门要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20%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政府采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由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制定实施办法。

  (十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规定减免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对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和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明纪律,防止变相收费和隐性收费,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着力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

  (十七)强化社会保险扶持。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依法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核准暂缓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12年12月31日前,可适当降低参保困难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降幅不低于30%。具体降幅、执行期限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险种基金结余情况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审批小型微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申请。

  六、加强企业融资服务

  (十八)加强信贷支持。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在年度经营计划中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深入实施“小巨人”企业信贷培育计划,加强对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小巨人”企业贷款增速明显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积极创造条件,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十九)降低融资成本。严格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收费监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继续使用同一不动产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可适度下调。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不得将新增贷款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融资贷款。

  (二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加大企业发债主体培育力度,支持有条件的省辖市加快发行“区域集优”融资票据。对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的,由当地政府按发行额的0.5%对发行企业实行担保费用补贴。对承销团队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发行企业相关费用的,按每只票据发行总额的0.1%进行一次性奖励。支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规模。加快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小型微型企业。积极推动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融资对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融资比例。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二十一)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省、市、县三级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扶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促进担保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七、切实加强公共服务

  (二十二)建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定期召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负责、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合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全面发动,积极扶持。各地要加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增强服务能力,加强部门联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二十三)推进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各类社会资源建设完善创业辅导、公共技术、管理咨询、法律维权、信息服务、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150个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70个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争创3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逐步建立以省级平台为枢纽,以综合服务平台和产业服务平台为依托,以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基础的资源共享、服务协同、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二十四)加强统计监测。把小型微型企业纳入省经济发展统计监测体系。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和监测分析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反映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并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搞好信息引导和跟踪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二十五)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着力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办事难、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有效利用各类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用足用好各类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弘扬创业创新精神,营造崇尚创业、积极创业、创业有功的良好氛围。结合每两年一次的全省民营企业表彰大会,对发展速度快、社会贡献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表彰奖励。(二十六)强化工作考核。把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列入省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建立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并作为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国家、省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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