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12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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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124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1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2〕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工作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为加快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根据《河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开展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表彰活动的规定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工作,旨在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条 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每两年表彰一次,每次表彰30人左右。在此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开展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先进集体表彰工作。

  第三条 评选表彰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坚持德才兼备和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评选面向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等经济成分的在豫企事业单位中在职在岗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已获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五条 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评选的对象:对行业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努力拼搏、开拓创新、勇于攀登、无私奉献的精神。

  第七条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为群众所公认。

  第八条 在科研生产一线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对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同时具备下列第一款条件之一和第二款条件之一:

  (一)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领域,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取得重大突破,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被国内外权威检索系统和同行广泛引用,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对本学科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取得创新成果,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2.在工农业生产领域,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成果或重大技术发明,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技术成果能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业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3.在教育教学领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先进的理念和丰富的经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重大突破,在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在医疗卫生领域,精通医学理论,具有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医术高超,得到省内同行公认,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地位,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例;或在生物医药、疾病防控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

  5.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与技术,企业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得到市场和出资人认可。在科技、教育管理领域,创造性地提出和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推动科技、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6.在宣传文化领域,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和文物保护或其他宣传文化工作取得突出业绩,在记录社会进步、反映时代风貌、体现文化发展方面具有标志性或代表性意义,在全国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持续的社会影响力。

  7.在其他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者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三位或二等奖首位人员。

  2.国家发明专利金奖前二位人员。

  3.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国家级高校教学名师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

  7.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员。

  8.在重大体育运动项目中,培养的运动队或运动员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冠军并获国际体育比赛前三名的教练员。

  9.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10.中原学者、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获得者。

  11.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首位人员,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首位人员。获得国家部级奖项的参照上述省级奖项执行。

  12.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特殊人才。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成立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成立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专家委员须占评委总数的2/3以上。

  第十一条 建立评审专家数据库,评委会专家委员的挑选从评审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在每次评审前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数量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3。

  第十二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专业领域设立若干专业组。

  第十三条 评委会开展评审及管理工作的费用由省财政负担。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评选工作按照个人申报、民主评议、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推荐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联合下文安排部署,根据省辖市、省直部门高层次人才队伍现状下达推荐指标。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规定向所在单位申报。基层单位根据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的评选条件和相关规定,在民主评议、群众推荐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进行遴选,将遴选出的申报者推荐至所在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推荐的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评审,经集体研究后,按照分配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本地、本部门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选,以省辖市政府或省直部门的名义写出推荐报告,报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辖市和省直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领导小组组织评委会进行评审并公示。

  第六章 批准与待遇

  第十九条 根据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情况和评审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将审核情况和审核同意后的名单报省政府。省政府批准后授予“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对其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据实核发。

  第二十一条 在开展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推荐工作中,我省上报国家的推荐人选从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

  (一)在申报、推荐、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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