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1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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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123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1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
通  知

豫政办〔2012〕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省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省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33个,初步形成类型较为齐全、布局较为合理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生态保障。

  但是,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的加快推进,部分地方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从积极推进生态省建设、为中原经济区构建生态屏障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认识。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大力推进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积极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科学发展的路子,以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支撑和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依规,规范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

  要以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为前提,从严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因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要从严控制缩小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确保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由所在省辖市、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范围调整由省环境保护部门协调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功能区调整由省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管理规定,由所在地市级、县级政府另行制定。

  严禁擅自撤销自然保护区或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

  三、加强执法,严厉打击影响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

  自然保护区属禁止开发区域,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并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提出具体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期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未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未完成专题报告中规定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任务的地方和单位,暂停审批其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有关规定,结合功能定位和主要保护对象的特点,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违法活动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遏制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加大投入,切实提高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水平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将自然保护区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其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被破坏。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资金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对我省自然保护区的支持力度,提高我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和水平。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由省发展改革委在现有投资渠道中统筹安排,能力建设投资由省级财政以专项资金形式给予补助,其日常管理经费纳入所在地财政预算。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参照省级自然保护区保障办法分级予以保障。

  积极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促进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对周边居民造成损害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偿。

  五、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科研工作

  省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在对全省自然保护区调查的基础上,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植被、珍稀濒危物种和地质遗迹分布动态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有关数据。

  省科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自然科学普及平台作用,把自然保护区科研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在科研项目立项、经费安排、科技成果评奖等方面予以倾斜,有计划地组织、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到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教学实习,全面提高自然保护区科研水平。

  六、配合联动,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能力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省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然保护区的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发布相关信息。要进一步规范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程序和评审标准,提高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信息沟通机制,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能分工,落实相关工作措施,组织对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进行核查、确认,完成划界立标工作,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在我省生物多样性丰富、国内外有较大影响、保护价值较高的地方新建一批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并支持有条件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市级或县级自然保护区,扩大全省自然保护区面积。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尽量减少或避免对自然保护区影响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实现自然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对自然保护区与其他类型保护区域范围交叉重叠的,要理顺关系、明确责任、从严管理,加强在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协调联动;对管理不规范、存在违法开发建设活动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环境和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条件或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要按有关程序报批后给予降级或撤销处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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