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1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127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1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豫政办〔2012〕12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加快建立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自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施行以来,按照中央部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受人口流动加速、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风气等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流浪形势依然严峻,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操纵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存在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难、妥善安置难、重复流浪多等突出问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任务依然复杂艰巨。我省地处中原,是全国人口大省,全国流动人口主要集散地之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尤为重要。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安定,关系到各级政府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贯彻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党和政府关注、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有效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多措并举,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发展权等合法权益。

  2.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3.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4.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三、政策措施

  (一)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救助保护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采取更加主动的保护性救助措施,开展经常化的救助保护,把积极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民政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努力提升救助保护水平,加强同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公安部门对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乞讨的,要进行调查、甄别,依法查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要批评、教育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积极协助做好护送返乡工作。公安、民政、城管等相关部门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要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二)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进行DNA(脱氧核糖核酸)检验,并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加大失踪被拐未成年人的解救工作力度。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首接负责制和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进行查找。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三)切实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部门要综合运用救助信息系统、警务信息系统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挥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督促监护人依法对流浪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做好接收、接领、安置工作。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类家庭、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部门要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部门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与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其提供司法救助。配合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切实做好延伸救助服务工作,防止未成年人再度流浪。

  (五)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孤儿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帮助困境儿童及其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积极探索开展遭受家庭暴力、事实上无人照料等特殊困境儿童的帮扶工作,及时对遇到临时生活困难的流浪未成年人给予临时性社会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防止其因生活贫困而外出流浪。家庭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问题家庭实施早期干预,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部门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要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范围,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协调机制、接送机制、经费保障机制、绩效评估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社会参与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落实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定,规范救助保护工作行为,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做好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积极主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定期通报全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合理配备救助保护机构人员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救助保护机构设施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保护场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教育部门要帮助救助保护机构指定定点学校,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要在救助保护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受理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生活救助、教育矫治、医疗救治、康复训练、返乡救助和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机构运转等资金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和福利待遇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协助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城管部门要做好街面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引导工作,配合公安部门为执行救助任务的专用车辆临时停放提供方便。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及安排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返乡时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提供方便。卫生部门要帮助救助保护机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不断完善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转诊制度。定点医院要逐步开辟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救治工作,不允许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收治。残联要帮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工作。共青团、妇联要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推动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健全救助保护体系,增强救助保护能力。进一步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完善省、市、县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动机制。积极探索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引进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综合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实行分类救助保护,发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在亲情化、关爱型服务和个性化管理等方面的特长,提高救助保护效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