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12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食品安全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明确整改工作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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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食品安全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明确整改工作责任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128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2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食品安全
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明确整改工作责任的
通  知

豫政办〔2012〕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食品安全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整改工作责任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改工作责任分工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和有关部门职责,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推进整改任务落实。

  (一)加强领导,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1.充实食品安全办内设机构。比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增设的政策法规司、宣传与科技司及其新增职能,在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增设政策法规处和宣传与科技处,增加相应人员的编制,明确机构职能,增强综合协调力量。(责任单位:省编办)

  2.加快市、县级食品安全办组建进度。健全完善市级食品安全办工作机构和运行机制;县级食品安全办尚未组建到位的,要尽快设立机构,保证人员、编制、经费等全部到位,确保形成省、市、县上下对口,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工作体系。(责任单位:市、县级政府,省编办)

  3.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重点落实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社区的食品安全职责,推进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探索建立乡镇以下基层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县级政府)

  (二)加大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力度。

  1.加大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力度,重点加大食品安全工作机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的保障水平。各级财政建立食品安全资金稳定增长投入机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逐年稳定增加。(责任单位:市、县级政府,省财政厅)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队伍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尽快完成市、县两级餐饮服务职能交接,配备或划转相应的餐饮服务监管人员,省辖市的区一级设立监管机构;工商部门单设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公安部门尽快组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职队伍。(责任单位:省编办、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公安厅)

  (三)设立省级食品安全信息中心和食品安全举报投诉中心。

  1.设立省级食品安全信息中心。承担全省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平台、食品质量电子追溯系统和食品安全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食品安全办)

  2.组建省级食品安全举报投诉中心。负责处置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咨询投诉、有奖举报、分流督办、汇总分析;统一举报投诉电话,统一受理平台,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管,提高案件线索查处效率。(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食品安全办)

  (四)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检验检测、风险监测评估体系。

  1.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规、细则和管理办法;推进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整合和废止工作,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标准。(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

  2.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统筹规划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整合提升部门检测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鼓励和支持发展第三方检测机构,协调推进检测机构之间实现结果互认、资源共享,切实提高检验资源使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质监局、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

  3.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水平,充分发挥监测评估的实际效能。(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五)持续加强宣传教育。

  1.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责任单位:市、县级政府,省政府有关监管部门)

  2.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职业道德,引导靠信誉求生存,靠质量谋发展的诚信经营意识。(责任单位:市、县级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3.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增强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全民的饮食健康。(责任单位:市、县级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六)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的惩处力度。

  1.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尽快制定出台《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责任单位:省监察厅)

  2.对食品生产加工者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3.从源头抓起,重拳打假治劣,加大对违法的惩处力度,对违法行为要重惩,提高违法成本,坚决惩处遏制违法犯罪,确保食品安全。(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政府有关监管部门)

  (七)关注新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工作。

  1.各地新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县级政府)

  2.有关监管部门在新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探索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消除监管空白。(责任单位:市、县级政府,省政府有关监管部门)

  (八)加强舆情应对和应急处置。

  1.加强对食品安全宣传舆论的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评估审核机制。(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食品安全办)

  2.加强对媒体的正面引导,防止夸大宣传、刻意炒作和负面炒作。(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政府有关监管部门)

  3.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完善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县级政府,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政府有关监管部门)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食品安全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不仅体现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关注,而且指出了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许多意见和建议对于破解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关键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整改通知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结合各自职责,对照责任分工,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加强整改,下大决心、下大力气抓紧抓好食品安全工作。

  (二)认真整改,尽快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审议意见和整改责任分工,认真梳理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确定整改目标,明确整改时限,细化整改任务,落实整改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确保在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加强协调,强化督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紧密结合实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思路,远近结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整改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要结合整改工作进度,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四)及时反馈,总结上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报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至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请于2012年9月28日前报送本市和本部门整改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整改总结报告。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单独上报。

  联系人:省政府食品安全办 庆 凌 魏双伟 李 晔

  电话:0371—69690982 69690981(传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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