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1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129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2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豫政办〔2012〕12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

  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省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省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为: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审计厅、地税局、广电局、统计局、粮食局、气象局、安全监管局、地震局、科学院、河南保监局、省测绘局、电力公司、红十字会、军区、武警河南总队。

  2.2 省减灾委职责

  (1)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

  (2)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活动和全省的减灾活动。

  (3)负责发布自然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信息。

  (4)审议批准省减灾委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项。

  (5)向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2.3 省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2)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和减灾宣传工作。

  (3)完成省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在省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灾害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成员单位之间联络通畅。建立省级涉灾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省灾情信息网络,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省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3.2 人力资源保障

  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覆盖省、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工作水平。

  省民政厅要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省民政厅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3 资金与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令第577号等规定,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预算资金不足时,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通过预备费等多种途径筹措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制定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大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力度,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形成省、市、县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各省辖市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县(市、区)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省民政厅、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规模,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要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机制。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3.4 科技保障

  省减灾委办公室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加快省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5 宣传和培训

  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和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省减灾委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省辖市、县(市、区)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农业厅的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作出灾情预警,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省辖市通报。

  4.2 灾情管理

  省民政厅、省辖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局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所在省辖市民政局报告;省辖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省民政厅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局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省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至灾情稳定前,省民政厅、省辖市、县(市、区)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局每日上午9时前向省辖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向省民政厅报告),省辖市民政局每日上午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省民政厅每日中午12时之前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灾情。

  在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局要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省辖市民政局报告;省辖市民政局要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的3日内审核、汇总县(市、区)数据,并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要在接到省辖市灾情报告后2日内审核、汇总全省灾情数据,并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对干旱灾害,县(市、区)民政局要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灾情初报,省辖市民政局、省民政厅汇总后逐级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气象、水利、地震等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省减灾委领导、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省辖市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工作。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指导开展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减灾委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100人以上;

  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由省减灾委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请受灾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由省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省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省辖市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或由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民政部申请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6)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商务厅、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应急通信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省卫生厅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省民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民救助、伤员救治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6.2.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请受灾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减灾委副主任带队、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省辖市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或由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民政部申请生活救助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等工作。

  (5)省民政厅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6.3.3 应急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民政厅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省辖市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或由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民政部申请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省卫生厅指导受灾省辖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辖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告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80万人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省辖市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受灾省辖市申请,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卫生厅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省、省辖市、县(市、区)减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受灾地区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或其减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启动本预案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省民政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省民政厅组织各省辖市民政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受灾地区县(市、区)民政局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根据各省辖市上报的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以省政府名义或以省民政厅、财政厅名义向国务院或民政部、财政部提出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申请。

  根据省辖市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邻帮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抗灾等因素,避开灾害隐患区域。

  7.3.1 省民政厅根据省辖市民政局上报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以省财政厅、民政厅的名义向财政部、民政部提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

  7.3.2 省民政厅收到各省辖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意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7.3.3 省辖市、县(市、区)民政局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各省辖市上报本行政区域绩效评估情况后,采取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和选址工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由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报省政府审批。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的减灾委(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