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16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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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165号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1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2〕1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制定的《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监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为帮助我省考往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616号)等有关规定,省教育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决定从2012年起在我省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贷款性质、条件与范围

  (一)河南省生源地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统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为主承办生源地贷款业务,同时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我省户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省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河南籍新生和河南籍在省外高校就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贷款政策

  (一)贷款额度。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已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贷款。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生源地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三)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重新确定。生源地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全额自付利息。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只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贷款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

  (二)风险补偿金。安排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的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风险补偿金管理。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若管理绩效好、违约率低、风险补偿金超出贷款损失的,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用于生源地贷款管理工作;若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和经办银行各承担50%。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经办银行另行研究确定。

  (四)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归集。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1月底前,经办银行对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所需额度进行统计,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报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划拨。

  四、组织实施

  我省生源地贷款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经办银行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财政、人行、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要分工负责,密切合作,探索建立生源地贷款运行机制。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等开办生源地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获得生源地贷款;要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生源地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实现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信用管理;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与省教育厅签订生源地贷款省级合作协议,与县(市、区)政府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生源地贷款县级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省教育厅指定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省生源地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豫政〔2007〕57号和教财〔2007〕616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辖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生源地贷款的日常管理,指导本辖区内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贷款工作;市辖区贷款人数不多或区教育局不直管高中的省辖市,可由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理所辖区的生源地贷款业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校、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的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各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贷款的管理,协调推动资助机构建设等,足额安排本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加强对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会同同级教育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贷款工作。人行、银监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全省生源地贷款业务的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大学生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生源地贷款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省教育厅、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生源地贷款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生源地贷款工作的考核,促进生源地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生源地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利用财政、金融手段,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创新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教育、人行、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其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精心组织。在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人行、银监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地生源地贷款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实事办好。

  (三)切实加强省辖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设。各省辖市、县(市、区)要认真落实豫政〔2007〕57号和教财〔2007〕616号文件精神,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各地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文件要及时报省教育厅和经办银行备案。对未按上述要求成立专门机构的县(市、区),暂缓开办生源地贷款业务。

  (四)继续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被我省省属普通高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到高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各高校要认真落实我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不断完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确保应贷尽贷。

  (五)加强宣传。从2012年秋季开始启动生源地贷款工作。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生源地贷款政策,使这项政策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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