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17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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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170号 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1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2〕17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的《河南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0日

  河南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2年11月21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进一步提升我省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水平,加快以新型工业化为主导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三化”协调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创建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重要意义

  随着国际国内产业分工调整不断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已经成为区域竞争的重要领域和加快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省立足比较优势,积极搭建平台,加强载体建设,强化项目对接,承接产业转移的规模和质量大幅提升,全省承接产业转移已由点式承接、一般招商向集群承接、链式发展转变,由单纯的项目承接向资金、资本、技术、人才等综合要素承接转变,我省在国家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地位日渐突出。随着承接项目的相继落地和承接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创建工作将成为贯彻国发〔2010〕28号和国发〔2011〕32号文件的重要抓手,成为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促进错位竞争特色发展的有效途径,对规范承接秩序、提升承接层次、探索科学承接新路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两不三新”要求,着力夯实承接产业转移载体,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努力培育一批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环境友好、功能完善、科学发展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不断巩固和扩大中原经济区在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优势。

  (二)总体目标。坚持特色主导、示范带动、动态管理原则,力争到2015年,建成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30个。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示范区产业承接能力显著增强,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基础设施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创建标准

  (一)规划科学。创建对象为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以承接产业转移项目为主体的已建或在建产业集聚区、特色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产业园区)。符合“三规合一”要求,即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衔接一致。

  (二)特色鲜明。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符合新型工业化要求,产业集中度高,主导产业突出。2011年产业园区实现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且主导产业占产业园区全部营业收入的60%以上。承接效果明显。2011年产业转移企业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产业转移企业实现营业收入占产业园区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产业园区内现有建成和开工产业转移项目不少于10个,拟建和前期工作项目不少于5个,实际到位承接产业转移资金不少于30亿元。未来3年规划引进一批项目,园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20%。

  (三)规范发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项目入区建设,引进的项目符合《河南省承接产业转移指导目录》、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依法建设和经营。没有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产品和生产设备。

  (四)环境友好。产业园区道路、电力、通信、供排水及集中供热、供气、污水集中处理等相关基础设施完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100%。积极实施中水回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产业园区资源、能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保障有力,土地和环境总量指标高效利用。在保持产业园区健康发展的同时,稳定和扩大就业。

  (五)功能完善。产业园区的管理组织体系完善,领导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行机制以及物流、融资担保、产品开发、技术咨询、质量检验检测、劳动技能培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障等服务机构高效运行,行政管理高效,公共服务体系完善。

  四、报评程序

  (一)推荐培育。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呈报有关材料及推荐培育对象创建实施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择优确定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培育对象。

  (二)组织实施。培育对象创建实施方案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省、省辖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跟踪指导,组织现场检查,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督促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核查验收。培育对象按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创建工作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四)通告公示。对通过核查验收的培育对象,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五)审议命名。公示期满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培育对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核,经省政府同意后命名为“河南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六)监督考核。已命名的示范区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两年对产业转移示范区进行一次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负责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创建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创建工作。

  (二)加大支持力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34号)的政策措施,优先适用于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各级财政对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拓展合作共建伙伴、参加承接产业转移重大活动、引进大型项目等给予支持。省、省辖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和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政策性资金向产业转移示范区倾斜;省雨露计划、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各类培训补贴资金向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专业技能培训倾斜;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引进的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土地指标重点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引入的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

  (三)强化激励约束。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考核指标体系,并根据发展情况适时对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对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实行统一考核,考核结果与支持政策挂钩。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日常管理,建立并实行跟踪管理及动态调整制度,全面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和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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