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3〕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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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3〕17号 发布时间 2013年02月2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豫政办〔2013〕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7日

  河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设施建设规划

  一、总则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根据《“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河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4.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及污泥处置相关标准和规范。

  5.《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6.《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20年)》。

  7.《河南省建设中原经济区规划纲要》。

  8.《河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纲要》。

  (二)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范围为我省全部省辖市、县级市、县城及重点镇。

  (三)规划年限

  本规划的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2015年,同时考虑与2016—2020年设施建设衔接。

  二、现状与问题

  (一)基本情况

  我省地跨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域,是淮河的源头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其中淮河流域面积8.8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52.8%;黄河流域面积3.6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21.7%;海河流域面积1.5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9.2%;长江流域面积2.7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6.3%。境内共有大小河流1500多条,河川年径流量303.99亿立方米。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干支流河道共有448条,总长25453公里。我省所属海河、淮河、黄河流域均属于全国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所属长江流域属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区,对我省水污染防治要求较高。

  (二)现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工作,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纳入了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截至2007年年底,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有污水处理厂,成为我国首个实现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省份。截至2010年年底,全省已建成污水处理厂146座,总污水处理能力达到631.55万立方米/日,全省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为168340.6万立方米,年污水排放量为215832.63万立方米,污水处理率为78%,其中城市污水处理率为82.6%、县城污水处理率为70%;建成配套污水管网8229公里;建成污泥处理厂7座,年实际污泥处理量为39.785万吨,污泥处理率为31.5%,全面实现了“十一五”期间建设污水处理厂125座、总处理能力达到506万立方米/日的目标,对淮河、海河、黄河、长江水体质量的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有效地改善了城镇人居环境。

  (三)存在问题

  1.污水处理能力不足。今后一个时期是我省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2015年全省城镇化率将达到48%左右,现有污水处理能力难以满足要求,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部分县城需要建设新的污水处理设施。同时,部分污水处理厂达不到国家新的排放标准要求,急需改造。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较少,无法满足乡镇污水处理需要。

  2.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相当部分城区的支线管网不完善,影响了污水处理厂的效益。

  3.再生水利用水平较低。再生水利用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与我省水资源短缺的状况极不相称。

  4.污泥处置能力和水平不高。污泥处置设施少,处理能力明显不足,现有污泥处理方式不能满足污泥减量化、资源化处置需要。

  三、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全省18个省辖市、20个县级市、88个县城及部分重点镇的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为重点,综合考虑用水需求与污染物控制要求,统筹规划新建与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能力建设与管网配套、再生水利用与污泥处置等设施建设,优先升级改造既有设施,大力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布局新建设施,努力使全省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化水平相适应。

  (二)规划原则

  1.加强评估,总结经验。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工程的评估分析,总结以往工程建设经验,增强新建、续建工程的科学性、合理性。

  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结合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及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充分考虑城镇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及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

  3.厂网配套,泥水并重。坚持“厂网并重、管网先行”,加强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加强污泥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4.严格标准,控制投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5.加强监管,削减总量。切实发挥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作用,从而达到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目的。

  (三)规划目标

  五年全省新增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353.3万立方米/日,新增产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能力342万立方米/日,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污泥处理能力达到8214吨/日,污泥处理率达到80%,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位于国家重点流域对水环境质量达标影响较突出的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四、重点任务

  (一)优先建设配套管网

  在合理确定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规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心城区、城市新区、县城新城区及产业集聚区排水管网和污水管网建设,着力解决管网建设滞后的问题,推进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和完善工作。“十二五”期间新建配套管网7144.7公里(其中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2609公里,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4535.7公里),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

  (二)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1.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加快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十二五”期间对现有低于一级排放标准的90座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规模347.1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污水处理厂29座、规模203.5万立方米/日,县城污水处理厂61座、规模143.6万立方米/日。

  2.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结转的续建项目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十一五”期间开工的38个污水处理在建项目建设,尽快形成140万立方米/日的处理能力。

  3.新建一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结合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县城新城区建设,推进180座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争取形成601.5万立方米/日的处理能力。其中设市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29座、规模136万立方米/日,县城新建污水处理厂53座、规模123.5万立方米/日,产业集聚区新建污水处理厂98座、规模342万立方米/日。

  4.建设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十二五”期间新建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296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93.8万立方米/日,建设配套管网2440公里。

  5.完善污水处理监测设施。进一步加强监管平台建设,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体系。推动新建及在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在线监控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省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实现数据和视频同步采集。

  (三)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

  “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建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338.19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新建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200万立方米/日,县城新建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136.19万立方米/日,建制镇新建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2万立方米/日。到2015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实现再生水利用规模与污水处理能力同步增长。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产业政策。结合区域用水构成,加大电厂、市政景观等再生水用户开发力度,制定适合特定用户水质要求的回用技术方案,加强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

  (四)全面推进污泥安全处置

  污泥处置以无害化为主要目的,以稳定化、减量化为主要途径。“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湿污泥综合处置能力7124吨/日,污泥处置能力达到8214吨/日,污泥处理率达到80%。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及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投资325.69亿元(含“十一五”转接投资38.35亿元)。其中,设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投资16.28亿元,新建污水处理厂投资55.33亿元,已建和在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投资11.76亿元,新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投资9.12亿元,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投资22.61亿元,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28.58亿元;县城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投资11.49亿元,新建污水处理厂投资26.69亿元,已建和在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投资15.91亿元,新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投资13.97亿元,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投资10.04亿元,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23.81亿元;重点镇污水处理工程投资41.53亿元,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0.22亿元。

  (二)资金筹措

  本规划根据国家投资方向、规模和重点,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区分轻重缓急,以市、县级政府为主分年度实施。

  项目建设资金包括污水及污泥处理费、各级政府的预算财力、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城市土地出让收益、水资源费、相关基金当地政府留成部分、相关专项转移支付、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初步测算,“十二五”期间全省污水处理费约37亿元,可利用政府配套资金100亿元,银行贷款及各类资助约100亿元,尚存在88.69亿元的资金缺口。各地要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污水处理厂。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协调服务

  各级政府要将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将其纳入政府责任目标及节能减排考核体系,确保按时完成。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统筹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建设中的稽察监督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充分发挥效益。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测,实行动态监测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二)规范项目建设,加强运营监管

  合理布局城市规划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优先建设重点流域涉及出省控制断面、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沿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立完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监督。

  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政府组织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经营管理体制,将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及污泥处置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绩效评估制度,加大对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

  (三)强化政策引导,引入市场机制

  加强分类指导,进一步落实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市、县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运营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采取适当的激励或约束措施,鼓励和引导工业或其他用户使用再生水。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落实污水及污泥处理费征收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污水及污泥处理费征收工作,提高收缴率,提高污水及污泥处理费的使用效率。

  鼓励和引导国内外资本投资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推行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多元化。健全市场进入与退出、运行安全、产品与服务质量、价格与收费等管理机制。

  (四)完善技术标准,强化科技支撑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技术标准体系,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设计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评估体系,加强技术指导,选择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环境友好的工艺流程、处理路线。在开展污泥产量、污泥质量、污泥处置及再生利用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基础上,加快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技术政策及处置技术的评价体系和方法。

  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及污泥处置等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广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等符合我省特点的处理工艺,力争在污泥资源化处置技术研发和应用方面取得新突破。

  附件:1.“十二五”全省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

  2.“十二五”全省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

  3.“十二五”全省产业集聚区新增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规模

  4.“十二五”全省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

  5.“十二五”全省新增城镇污泥处置规模

  6.“十二五”全省新增城镇再生水利用规模

  7.“十二五”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投资

  8.“十二五”全省县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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