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3〕1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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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3〕15号 发布时间 2013年02月2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豫政办〔2013〕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5日

  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我省发行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归我省使用的资金,上级部门补助的专项资金。逾期未兑奖彩票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范围。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由省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上缴省级财政。逾期未兑奖彩票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全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五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负责执收,具体收缴程序为:

  (一)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河南省彩票公益金上缴省级国库申报表》(见附件1)、《逾期未兑奖彩票奖金上缴省级国库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省财政厅于每月13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并向彩票销售机构开具《一般缴款书》。

  (三)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省财政厅核定的上月彩票公益金上缴省级国库。

  第六条 省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河南省年度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3),并完成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缴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从我省发行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归我省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福利彩票公益金纳入省民政厅部门预算40%,返还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45%,省级统筹15%。

  (二)体育彩票公益金纳入省体育局部门预算50%,返还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35%,省级统筹15%。

  第八条 返还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分配比例下达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参考各省辖市、县(市)的彩票销售量,确定返还当地使用的彩票公益金额度,省辖市本级和所属县(市)之间原则上按1∶1的比例分配。省辖市本级不参与省直管试点县(市)分配,全额返还省直管试点县(市)。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彩票公益金和逾期未兑奖彩票奖金,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助残事业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条 省级预算安排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彩票销售量和省政府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核定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列入当年省本级部门支出预算。

  (二)列入省本级部门支出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和彩票公益金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结合省级一般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随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经省人大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返还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的彩票公益金,根据各地彩票销售量,由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分配使用原则,提出分配方案,通过省财政厅下达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等部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彩票发行宗旨研究确定分配使用方案。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由省财政厅编制省统筹彩票公益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报经省人大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或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属省下达项目须经省相关部门批准,属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确定的项目须经省辖市、县(市)相关部门批准。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彩票公益金项目进行评审,并纳入本级彩票公益金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

  (一)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支持社区服务,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优先资助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

  (二)新建和维修改造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设施;

  (三)引起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对有特殊困难人群给予专项资助;

  (四)其他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支出。

  第十七条 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

  (一)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国民体质监测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支出;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主要用于国际、国家和我省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三)新建和维修体育设施,主要用于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新建和维修;

  (四)体育扶贫工程,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支出;(五)其他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支出。

  第十八条 省辖市本级和所属县(市)以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省辖市本级和所属县(市)以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五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民政和体育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按照规定向省政府提交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本级和所属县(市)以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和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执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民政和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管理,保证资金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省、市级财政、民政和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和挪用彩票公益金的,改变彩票公益金用途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8〕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河南省彩票公益金上缴省级国库申报表

  注:1.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申报单位留存;第二联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

    2.入库时间:当月彩票公益金于下月10日前缴入省级国库。

  附件2

  逾期未兑奖彩票奖金上缴省级国库申报表

  注:1.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审核单位留存;第二联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

    2.入库时间:当月未兑奖金于下月10日前缴入省级国库。

  附件3

  河南省  年度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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