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3〕5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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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3〕56号 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2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
通  知

豫政办〔2013〕5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6日

  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包括:

  (一)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二)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第三条 评选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事迹、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省政府一般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批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评选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情况及时授予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

  第五条 被评选为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支持民族聚居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维护法律尊严和祖国统一,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名额分配重点向民族聚居地区、艰苦地方和农村倾斜。县(处)级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对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进行奖励表彰;确需奖励表彰的,须经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分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已获得荣誉称号又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优先推荐评选。

  第七条 评选表彰名额以及模范集体和个人的比例,由届时成立的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报省政府确定。各地、各部门的具体名额由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酌情分配。

  第八条 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基层单位公示、市级范围公示和全省范围公示三级公示制度。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评选表彰通知;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及省军区政治部、武警河南省总队政治部负责对本地、本系统推荐表彰对象的评选、审核、公示及报送工作;

  (三)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负责对各地、各部门推荐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省政府审批表彰对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

  第九条 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代表人数及名额分配,由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出席人选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十条 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对评选产生的模范集体授予“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产生的模范个人授予“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奖金数额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一条 对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各地、各部门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政策扶持。对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各地、各部门应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其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二条 表彰大会结束后,应组织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报告团,到省直机关、各地和部队进行宣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应广泛宣传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典型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与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联系,组织模范代表进行参观学习、考察培训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走访慰问。

  第十五条 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列支,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评选和推荐时弄虚作假的;

  (二)因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荣誉称号,由原推荐单位提出,逐级上报,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必要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可直接决定撤销集体或个人获得的奖励。

  对被撤销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收回其奖牌、奖章和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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