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3〕6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23号文件精神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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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23号文件精神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3〕60号 发布时间 2013年07月0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23号文件精神
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豫政办〔2013〕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力,提高城市应对内涝灾害能力,保障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事关广大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大局。近年来,我省各地不断加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力度,积极改造城市积水片区,努力完善应急管理措施,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明显增强。但是,全省多数城市仍然存在排水防涝规划滞后、建设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顺,硬化面积和雨水汇集量迅速增加,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重地上建设开发、轻排水管网等地下基础设施建设等突出问题,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不能适应超强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频发的新情况,难以保障城市运行安全。遇强降雨天气时,不少城市一些局部地方容易形成严重积水和内涝,造成交通瘫痪,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居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尤其是随着城市立体化发展,下穿式立交、地铁、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各种地下设施越来越多,使城市防汛排涝的任务更加艰巨,应对更加困难。因此,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应对渍涝灾害能力,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城市政府非常重要、非常紧迫的任务。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解决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不足问题、构建与城市发展和环境变化相协调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为核心,以强化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为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1.2013年汛期,各省辖市要及时认真排查城区渍涝隐患严重地点,迅速采取临时应急措施,避免发生重大安全问题。

  2.抓紧完成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省辖市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要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县(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要于2014年5月底前完成。

  3.努力提高城市雨水排涝系统建设标准。县级市雨水管道系统设计重现期一般地区采用1—3年,重要地区采用3—5年,短期积水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区域采用5—10年;省辖市、城市新区雨水排涝系统建设标准要采用国家标准上限,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与综合管沟建设规划相衔接。要确保城市排水系统在遭遇每小时40毫米以下降雨时,降雨过程结束后2小时内排除积水。城镇排涝泵站要达到20年一遇标准,省辖市城市河道排涝能力不低于20年一遇标准,县(市)城市河道排涝能力不低于10年一遇标准。

  4.2015年前,各地要基本完成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全面消除社会影响大、反响强烈的城市积水区域。2020年前,县城及县级以上城市要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三、认真组织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三)全面开展普查。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紧紧围绕省确定的目标任务,抓紧组织开展城市排水设施、地下管网等普查,建立管网等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全面评估城市排水排涝现状能力。要详细调查城市地表径流情况,排查严重积水及易发内涝地段,分析查找原因,建立信息档案。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普查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保障必要的人员和经费,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摸清底数。

  (四)合理确定控制指标。各地要研究建设用地地表径流控制指标,并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根据气候、气象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核定暴雨强度公式,并于2013年年底前经市、县级政府批准后发布,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五)科学编制规划。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将老城区、城市新区、开发区作为整体进行统一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科学制订规划目标和指标,合理确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总体布局、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实施时序,并重点制定近期建设计划和做好项目安排工作。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技术审查后,由本级政府依法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四、加快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进度

  (六)强化专项规划实施。经批准后的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必须严格组织实施。各地要以专项规划为依据,将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工程项目,制定实施计划并区分轻重缓急有序推进。要优先安排城市旧城区以及影响大的易涝区段的排水防涝设施和城市降雨监测网点建设。城市排水与内涝防治工程建设与改造,要与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与城市地下管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道路桥梁、城市水系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

  (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做好项目技术论证和审核把关工作,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提高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效率。

  (八)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力度。各地要加大合流制管网改造力度,新建区域要依据《河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老城区随旧城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尽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加强初期雨水污染治理。

  (九)加快消除重点积水部位。要对社会影响大、反响强烈的城市重点积水部位加大建设改造力度。对低洼易涝地段,要根据地下水位高低、工程量大小、设置调蓄水面的用地条件、建设泵站投资及运行维护费用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科学合理地确定排水方案。要结合道路系统规划,改进立交桥建设方式,尽量减少下沉式立交桥;必须建设下沉式立交桥的,要解决排水问题;现有下沉式立交桥的排涝改造要考虑提高设施排水能力、设置雨水调蓄池等措施。

  (十)实施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提高城市排涝调蓄能力。严格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加强对城市雨水的收集利用,尽量降低地表径流系数,最大限度减少对城市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各地要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积极推广屋顶绿化,对现有绿地实行下凹式绿地建设改造,新建绿地采用下凹式设计,并充分收储和利用雨水。积极推广渗透性强的材料作为人行道、停车场的表面材料。探索和推广雨水收集利用系统,规划用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小区应配建雨水利用设施,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物要推行屋顶绿化等雨水利用措施。省辖市要探索将城市公共绿地、室外大型城市停车场等场所作为超标准降雨时的临时调蓄池,以降低投资成本,体现工程效益。

  五、强化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管理

  (十一)加强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城市排水防涝系统是有机整体,要实行统一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禁止雨污管网混接。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规范开展公共排水管网养护和排涝泵站设备维护工作。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维护单位要配置与设施数量相匹配的管道检查疏通机械,提高设施维护的技术和装备水平,确保养护质量和效率。每年汛期前,各地要对排水防涝设施进行疏浚、保养,使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发挥应有功能。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损坏排水防涝设施的行为。

  (十二)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能力建设。各地要建立城市暴雨预警及防涝联动机制,科学制订和健全排水防涝调度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城市排水防涝非工程措施,明确预警等级、相应的措施和处置程序等,建立与预警等级联动的人员疏散、交通组织等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技防、物防、人防措施。组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抢险队伍,配备临时机泵、移动泵车、柴油发电机等应急装备和物资,所有排涝泵站配备双回路供电系统,切实保障应急抢险需要。认真抓好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和部门协作能力。进一步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密切关注水情、雨情,做到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抢险反应灵敏、行动迅速、措施有力。

  (十三)提高排水防涝管理信息化水平。各地要结合自身条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对排水管网、排涝泵站、河湖水系等实施电子监控,建设城市排水防涝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并与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相对接,通过信息、数据、视频共享,全面监测主要道路积水情况,加强城市降雨规律、排水影响评价、暴雨内涝风险等方面的研究。通过数字化信息管理,实现雨情分析、预测预警、远程监控、风险评估等综合功能,强化科技对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支撑,提升城市排水防涝决策和应对水平,2015年年底前各省辖市要率先建成城市排水防涝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六、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落实到位

  (十四)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把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的紧迫任务,切实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实行排水防涝工作行政负责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城市排水防涝统一调度工作机制,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格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五)完善技术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制定城市排水防涝、雨水利用的技术政策和技术规程等,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各地排水防涝、雨水利用工作。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资金,逐步提高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资金的比例。要多渠道筹措建设改造资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城市排水防涝需求和相关资金渠道,对有关建设项目予以支持。要加大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力度,足额落实日常养护经费与管理经费,提高养护维修质量。

  (十七)建立考核激励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定期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予以通报。要建立健全城市排水防涝相关奖惩激励措施,将反映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能力和水平的指标纳入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城市等评选创建体系,促进各地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各地要采取激励手段,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加强对雨水的综合利用,控制雨水径流,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

  (十八)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督促各地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水利部门要加强河道及堤坝等防汛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城市地下管线,严格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管工作;气象等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十九)加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宣传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增强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参与防涝减灾工作。要及时将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标准、设施建设标准和应急预案等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努力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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