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3〕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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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3〕83号 发布时间 2013年09月1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意见的
通  知

豫政办〔2013〕8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旅游局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8日

  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

  (省旅游局 2013年8月2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0号)精神和国家关于发展乡村旅游的有关要求,加快我省乡村旅游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乡村旅游具有资源潜力大、覆盖面广、受益群体多、市场需求旺盛、综合带动性强等特点。加快发展乡村旅游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实现产业联动的重要途径,是调整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重要抓手,对增强旅游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传承发扬民间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旅游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农村地域广袤、自然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田园风光优美,开展乡村观光、休闲、度假和体验性旅游活动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富民强省的大局出发,采取切实措施,推动乡村旅游加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农为本、统筹城乡,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示范引领、以点带面,突出特色、差异发展”的原则,从农村实际和旅游市场需求出发,不断完善乡村基础设施,丰富乡村旅游产品,加快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自然生态和村容村貌改善,保护农村原居特色和历史文化遗存,提升农民素质,吸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形成以旅富农、以农促旅、农旅结合、城乡互动的乡村旅游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打造10个乡村旅游示范县、20个旅游示范乡镇、300个特色旅游村,全省乡村旅游年接待游客超过1亿人次,年收入达到480亿元,直接从业人数达到68万人,乡村旅游经营户人均年收入达到1.5万元。到2020年,打造20个乡村旅游示范县、30个旅游示范乡镇、400个特色旅游村,培育一批特色突出的现代农业休闲农庄,全省乡村旅游年接待游客达到2.7亿人次,年收入达到1370亿元,直接从业人数达到110万人,乡村旅游经营户人均年收入达到2.5万元,形成一批具有河南特色、中原风貌、时代特征和较高知名度的乡村旅游品牌,成为全国重要的乡村旅游目的地。

  三、工作重点

  (一)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坚持规划引领,不断完善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体系,并注重与相关规划衔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省旅游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文化等部门尽快编制出台全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资源特色,以区域旅游产品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重点,编制本地乡村旅游发展规划。

  (二)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把乡村旅游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整体布局,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良好条件。优先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特色旅游村的道路交通建设问题,提高通往乡村旅游景区公路的技术标准和通达性;完善交通标识标牌体系,提高标识标牌布局密度,为游客提供直观、醒目、便捷、清晰的导识服务。积极指导和推动乡村旅游景区开展以生态村、环境优美乡镇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创建活动,加大村容镇貌环境治理力度,推进街道硬化、绿化、美化和亮化工作,全面改善旅游村镇生态环境。加强乡村旅游景区水电、通讯、网络设施改造和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加强消防、卫生、治安等综合治理和停车、厕所、住宿、餐饮、购物、娱乐、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完善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各地要加快乡村旅游游客服务中心、自驾旅游服务体系和安全救援体系建设。要利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手段,推进乡村旅游智能化,逐步建设河南省乡村旅游网、公共信息服务云平台、公共信息数据库及电子商务系统。鼓励休闲农庄、农家宾馆、饭店开通无线宽带网,为游客提供乡村旅游产品和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网上预订、支付、电子认证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旅游目的地延伸、覆盖。

  (四)开发乡村旅游特色产品。各地要依托当地区位条件、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采取景区带动、公司 农户、综合开发、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等多种方式,围绕体验性、参与性和互动性完善旅游要素,加强乡村旅游产品开发。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名人名村,打造一批现代村庄观光型和时代精神教育型特色旅游村;围绕历史文化名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等资源,打造一批观光度假型旅游小镇;围绕原生态古村落、民族村寨的民居建筑文化特色,打造一批古村落观光度假型特色旅游村;围绕山水风光和田园生态,打造一批休闲观光和养生写生型特色旅游村;围绕现代农业及其产业化,打造一批现代农业观光型和科普型特色旅游村;围绕果蔬采摘、点种、插秧、耕耙等农事活动,打造一批农事农趣体验型特色旅游村;围绕杂技、魔术、庙会、灯会、社火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打造一批民俗文化体验型特色旅游村;围绕绘画、根雕、泥塑、木雕、石刻、铸造等民间手工艺文化资源,打造一批购物体验观光型特色旅游村,满足不同层次的旅游市场需求。

  (五)加大乡村旅游宣传营销力度。各地要建立部门联合、区域联动、上下互动的宣传营销机制,加大乡村旅游的宣传营销力度。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部门要把乡村旅游作为重要内容,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手机等媒介,开设乡村旅游专版和专栏、增加乡村旅游专题和时段,搞好乡村旅游产品和线路的宣传。旅游部门要做好乡村旅游产品策划包装和线路组合培育的指导工作,把乡村旅游营销纳入大旅游营销计划,进行统一宣传营销。要在重要客源地和机场、车站、商场以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地方,开展宣传营销。鼓励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开展专业的市场销售和网络营销,拓宽乡村旅游销售渠道。

  (六)强化乡村旅游的标准化管理。省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公安、工商、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旅游市场秩序、食品卫生、饮水安全、接待服务、经营管理、娱乐、购物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为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探索建立乡村旅游统计体系,提高乡村旅游的科学统计水平。

  (七)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各级农办、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旅游等部门要将乡村旅游人才培养纳入培训计划,本着“分级、分类、分批”的原则,积极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和特色旅游村的村组干部培训工作,力争5年内使所有在岗人员都取得上岗资格证。通过远程教育、送教上门、举办培训班、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提高特色旅游乡村干部和旅游业主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识和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开展市场营销的水平;提高乡村旅游从业者在经营服务、食品卫生安全、接待礼仪、餐饮和客房服务、乡土文化讲解等方面的素质和技能。

  (八)抓好乡村旅游示范创建工作。乡村旅游的开发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示范带动、分步实施,依据资源条件、地理区位和市场发展潜力有序推进。各级旅游、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精神,选择一批生态环境优、产业优势大、发展势头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县(市、区)和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休闲农业单位,积极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省旅游局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全省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力争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善、交通便利、服务配套、环境优美、吸引力强的乡村旅游精品景区。同时,要认真总结推广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的创建经验和做法,推动全省乡村旅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发展乡村旅游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色旅游村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旅游项目开发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旅游等部门摸清乡村旅游道路状况,制定建设和改造计划,优先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特色旅游村的道路交通建设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发展特色乡村旅游纳入镇村规划,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有序推进旅游村镇建设,引导乡村旅游健康发展;文化部门要结合文化下乡和乡村实际,组织开展反映当地传统文化、民俗风情和游客喜爱的文化娱乐活动;扶贫部门要将具有旅游开发潜力的贫困村纳入旅游扶贫特色产业发展规划,集中各类扶贫资金给予重点扶持;旅游部门要支持特色旅游村镇做好旅游资源调查、旅游发展策划工作,加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并将乡村旅游景区纳入重点旅游线路积极予以营销;农办和农业部门要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整体布局,指导、扶持特色旅游村镇发展休闲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环保、林业、水利、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要着力改善乡村旅游点的生态环境、水电供给、广播电视、通信等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农民工就业培训体系,对其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二)拓宽投入渠道。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要支持乡村旅游发展,按照“以奖代补、奖优扶强”的原则进行奖励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乡村旅游发展引导资金,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办法,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乡村旅游。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涉农资金时,要统筹考虑乡村旅游发展问题。要加大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取得的期限不超过2年的20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0%的标准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农民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其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据实全额贴息。鼓励社会资金以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兴办各种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鼓励农民集资入股或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公司 农户”方式参与乡村旅游投资开发。有条件的地方要引导当地有实力的企业参与乡村旅游投资开发,或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战略投资者,打造乡村旅游知名品牌,推动乡村旅游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三)完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保障乡村旅游发展用地;鼓励乡村旅游点建设小型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享受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等扶持政策;对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开发乡村旅游项目的农户,要在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支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经营户和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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