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3〕9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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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3〕90号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2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
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3〕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8日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厅

  (2013年7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办法》,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充分利用优抚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对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政策措施

  (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经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部门、法院调解或判决,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因工受伤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规定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的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或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财政予以解决。对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三)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优先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四)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积极落实适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家庭,教育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见义勇为人员以及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高考、中考时,应当提供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批准,享受以下优待政策:1.高考加分优待。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按照烈士子女加分的规定执行。见义勇为致残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获得省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对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子女的高考加分优待政策,随新的普通高校加分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2.中考加分优待。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照顾15分录取;获得省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10分录取;获得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5分录取。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省内公办普通高中就读期间,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必要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贷款。

  (五)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采用评分排序办法分配保障性住房的,省辖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参照同级劳模享受加分待遇,其他见义勇为人员作为加分因素予以照顾;采用按申请时间排序办法分配保障性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可优先选房;采用摇号办法分配保障性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单独摇号。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六)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法律援助工作。对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公安等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公安部门受理见义勇为申请或举荐后,要及时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并收集保存有关证据材料。见义勇为人员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提供援助。

  三、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一)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或单位无力解决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财政安排、民政部门发放。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抚恤待遇。

  (二)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家属进行慰问,慰问金标准由各级政府自行确定。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见义勇为抚恤补助待遇的申报、认定和落实工作。加大精神奖励力度,对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要采取措施给予帮扶。

  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三)我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户籍地见义勇为的,由行为发生地负责落实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由户籍所在地落实政策的,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要协调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予以落实。我省公民在外省见义勇为的,户籍所在地公安等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要积极协调行为发生地落实相关政策。见义勇为发生地已经落实相关政策的,本省不再重复办理;没有落实相关政策的,由见义勇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按照本意见规定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由我省落实政策的,相关部门要依据政策予以落实。

  非本省人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依照本意见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四、切实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努力推进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地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研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图书、影视等文艺作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同时通过举办报告会、巡讲等活动,大力宣扬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充分展现党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广大人民群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与肯定,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氛围。

  (三)鼓励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各类社会组织发展,引导他们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拓展筹款渠道,增强筹款能力,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彰、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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