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3〕9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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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3〕96号 发布时间 2013年11月1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3〕9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决策部署,全面客观反映全省服务业发展现状,促进全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服务业是我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战略重点。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对客观准确反映我省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我省已初步建立了服务业统计调查框架体系,服务业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服务业涉及行业广、企业数量多、统计难度大,我省服务业统计工作还存在着统计调查基础相对薄弱、制度不够完善、部门分工协作机制不够健全、统计方式方法有待改进等问题,难以全面适应全省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和加强我省服务业统计工作,并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化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改革,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充实统计力量,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质量,确保统计数据如实反映全省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二、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核算和评价体系

  着力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规范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基本内容,强化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及核算体系,加强服务业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我省实施宏观调控、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建立覆盖全面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根据国家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我省实际,在我省现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完善内容,建立覆盖服务业全行业(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行业以外),以所有从事服务业经济社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为对象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二)强化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是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基础。各级统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基本单位动态管理制度,形成统一完整、不重不漏、更新及时、信息共享的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科学完备的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

  (三)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力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依据全省统一的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规模、标准,对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实行全面调查,由企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对数量众多、规模较小的规模以下企业(单位)、个体户,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收集样本资料,科学推算总体数据;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料和有关行政记录推算统计数据。建立以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统计调查与部门行政记录相结合的科学高效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

  (四)进一步完善服务业核算体系。进一步明确服务业核算的范围、口径,改进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方法,充分利用服务业调查数据、部门财务和统计数据、行政记录等资料核算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强化服务业调查数据在省辖市、县(市、区)服务业增加值核算中的应用。加强对服务业核算基础数据的评估,提高核算数据质量,全面、准确地反映服务业发展成果。

  (五)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体系。进一步强化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加大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力度,充分运用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分析研判、评估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以准确反映服务业整体及各行业发展的总量、趋势及结构情况。

  (六)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及时监测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跟踪反映服务业发展政策实施效果,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统计支持。把服务业发展情况列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统计监测体系和地区、重点行业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及时发布评价信息,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

  服务业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要按照“规范制度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协调管理各地、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

  (一)明确统计部门职责。省统计局是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核算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及各行业、各地服务业增加值,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各行业、各地服务业发展情况。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是本级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本地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开展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其他服务业和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以及各类规模以下服务业的抽样调查,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组织部门间的数据交换与共享。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实行归口管理。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及统计调查报告制度。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归口管理本行业的统计工作,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详见附件)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和本行业管理范围内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按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所需的调查单位信息和服务业统计、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财务、行政记录资料,加强对数据资料的审核评估,主动做好部门统计数据与统计部门数据的衔接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为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提供基本保障。各级工商、税务、质监、编制、民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按时提供增减变动单位名录、资料,审核有关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共同建设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铁路、民航、人行、银监、证监、保监、邮政、通信、石油、解放军、武警、税务、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等部门和单位,要按季度、年度向统计部门提供本系统或管辖范围内服务业财务、业务资料,对省以下纳入法人单位统计范围的下属单位的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分解。各级税务部门要按季度、年度向统计部门提供分行业、分地区服务业税收资料,作为审核评估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参考依据。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监督、检查和控制,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全省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企业、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城乡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机构,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认真履行法定统计义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准确、及时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虚报、瞒报、漏报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积极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各级政府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平台,形成共建、共用机制,为各有关部门建立全行业统计制度、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基础。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现有部门数据交换系统,把服务业统计纳入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在统一平台上直接报送、发布、查询和使用数据,提升政府统计的整体效率。

  四、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分工协作,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扎实开展。

  (二)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充实各级服务业统计力量,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保障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机制,强化人员培训,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队伍的业务技能和整体素质。

  (三)加强经费保障。对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提供必要保障。

  (四)加强督查指导。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督查制度,强化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促进服务业统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8日

  附件:服务业统计调查部门分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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