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准备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要求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研讨会精神,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近期组织对部分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为进一步做好检查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时间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检查组,随机抽取企业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检查,其中实地检查数量不低于抽取企业数量的20%。检查时间为2014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中要求检查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条件情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收入、人员条件等)、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更名和报备重大信息变化情况、企业税收优惠落实情况、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专家出具评价意见及工作纪律情况等。
      三、检查重点
      (一)销售收入两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两个领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各地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以及整改处理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豫科〔2013〕37号)要求,进一步做好自查自纠后的整改完善工作,确保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二)凡在地市自查自纠和省现场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企业,须完成整改并对照问题撰写整改情况报告。各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整改工作的监督指导,科技部门将企业整改情况报告汇总后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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