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精神,加速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现对我省高企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高企培育。各地要认真按照高企培育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鼓励企业创新的良好环境;支持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高研发投入比重;用足用好高企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杠杆撬动作用;加强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培训辅导,每年组织2次以上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创造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不断规范研发活动管理,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多措并举,齐抓共管,建立起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动的高企培育、发展长效机制。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充分挖掘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经认定的“双软”企业作为下一步高企培育的重点,大力筛选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加强培育和辅导,积极支持申报高企。  
      三、健全工作机构。各地均要建立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共同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尚未成立的,请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成立,并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明确部门职责。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科技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开展企业申报推荐工作,并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一)科技部门负责审查申报企业是否真实存在;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合规;企业提供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研发管理水平证明材料等是否真实有效;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数、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数、研发人员数是否真实;初步判断企业产品(服务)归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是否准确;初步判断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
      (二)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出具研发费用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合规、有效,其中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是否按要求在注协备案;企业提供的研发费用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是否为原件,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要求,其中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是否按要求在注协备案。
      (三)国税、地税部门根据所得税管理归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审查出具研发费用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为查账征收;企业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是否合规,是否与税收档案一致;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要数据是否一致;企业是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建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并真实准确归集研发费;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金额与企业财务账簿是否一致。
      五、简化工作程序。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各部门须在收到企业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反馈工作,并填写企业审查情况表(见附件),加盖审核部门公章。申报部门推荐文件由四部门联合行文盖章变为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行文盖章。对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新认定高企的,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暂免提供研发费用明细核算资料,简化审查过程,积极支持申报。
      六、提升服务水平。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发展意识,密切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强内部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政策业务素质,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政策,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增强服务当地高企创新发展的能力。
      七、规范中介行为。发挥中介机构在认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中介机构通过行业诚信建立行业权威,为企业提供合规、合法的专业化优质服务。同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动态管理,对工作不认真的中介机构予以通报,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取消其参与高企工作的资格。定期将中介机构情况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内监管;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规范中介机构取费标准。
      八、增加申报批次。省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至10月日常受理各地市高企申报材料,分批分期开展评审认定工作。各地市、各部门要将高企申报推荐工作作为日常性工作,常年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及时做好材料审查和推荐上报。
      九、完善奖惩措施。建立通报机制,定期对各地、各部门高企认定和培育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根据各地高企认定和培育工作成效,对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促进高企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附件1:科技部门审查情况表
      附件2:财政部门审查情况表
      附件3:税务部门审查情况表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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