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我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根据2014年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我们对《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省政府2006年99号令)进行修订,起草了《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意见请发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电子邮箱dzh6509@163.com或邮寄至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邮编450018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依法建立的跨行业、跨地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专家库。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其特别规定。第四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专家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建和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协助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省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县(市、区)可以设立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原评标专家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甄别后,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省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县(市、区)不再另行建立评标专家库。第六条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二)有经过培训的专门人员负责操作和管理,操作人员应当报省评标专家管理部门备案;(三)具备相对封闭的抽取评标专家的条件;
(四)建立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第七条设立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单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为网络终端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二)依法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随机抽取服务;(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四)及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送网络终端使用和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等有关资料。第八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不得被聘为评标专家。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十条申请评标专家,应当按规定向专家库主管部门递交以下材料:(一)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二)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三)个人专业资格证书;(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五)单位推荐的,应出具推荐意见。第十一条专家库主管部门应对评标专家申请人和被推荐的评标专家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录入专家库并颁发评标专家聘用证书。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当持证上岗。评标专家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评审合格的可以续聘。第十二条专家库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考核评价和信用评价制度,并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情况。专家库主管部门和省有关监督部门应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培训、考核。第十三条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专业分类、抽取方式等应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进行评标,独立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侯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一)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在评标结果公布之前,应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二)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四)在评标结果公布之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网络终端按照下列程序抽取评标专家:(一)核验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还应当同时查验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二)指导招标人提供抽取评标专家的数量、条件等情况并存档备查;(三)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四)打印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并予密封,由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签字后,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存档备查;(五)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评标专家进行后评价,由网络终端工作人员将评价结果录入管理系统并存档备查。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抽取评标专家:(一)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二)未能按时到场参加评标活动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通过网络终端报省专家库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录入综合评标专家库。(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第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第二十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一)年度考核评价连续2年不合格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连续三次以上的;(三)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四)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终止该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有效;影响评标结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专家库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网络终端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进行审查,或者在评标专家档案中作虚假记载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信用记录等管理制度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抽取评标专家,或者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的;(四)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五)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未予以处理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评标工作已结束的,评标结果无效;评标工作未结束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抽取评标专家,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由专家库主管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平台上公示;视情节严重程度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明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三)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五)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六)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七)评标过程中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配合评标工作两次以上的;(八)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查证属实的;(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河南省政府令99号(2006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