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4〕4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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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42号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2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2日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职责。

  3.取消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职责。

  4.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职责。

  5.取消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酸碱度)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职责。

  6.取消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酸碱度)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职责。

  7.取消医师资格许可职责,取消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8.取消建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血型配比实验室审批职责。

  9.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职责。

  10.取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责。

  11.取消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省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12.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

  13.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14.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15.取消骨髓移植医院审批职责。

  16.取消食品广告审核职责。

  17.取消食品、化妆品、饮用水检验机构资质认证职责。

  18.取消卫生科技创新型人才认定与核查、卫生科技创新团队认定、卫生系统出国研修人员认定职责。

  19.取消医学科技计划项目认定、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卫生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卫生行业实验室计量认证职责。

  20.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2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外国医疗团体来河南省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校验下放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审核职责下放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省辖市、县(市、区)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下放省辖市、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5.将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职责,下放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6.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职责下放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7.将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职责下放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8.将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职责下放省辖市、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9.将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职责下放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10.省政府公布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起草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推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3.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五)承接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

  2.港、澳、台投资者在河南省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

  3.按国家标准,组织河南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

  4.按国家标准,组织河南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医疗保障工作,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实施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河南省药品增补目录,制定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省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

  (八)贯彻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全省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制度、机制。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指导制定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承担全省保健工作宏观指导和在河南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承办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保健委员会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负责省委保健对象重要医疗保健任务的协调和指导。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重大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人事处。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专家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省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全省性表彰工作;指导医学群众社团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处。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卫生和计划生育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承担机关及纳入机关统一财务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信息处。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网站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五)法制处。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标准并监督执行;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重大政策的前瞻性研究;组织开展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经济政策研究;负责普法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制定公共营养规划,管理营养性疾病防治工作;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艾滋病防治工作办公室。拟订全省艾滋病防治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负责艾滋病防治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承担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医政医管处。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地方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临床护理、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全省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制定医疗事故和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管理制度,协调、指导、监督医疗事故处理;负责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推进无偿献血工作。

  (十)基层卫生处。承担全省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工作;制定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落实。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处。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二)综合监督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为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疾病暴发识别和溯源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实施国家药品法典,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河南省药品增补目录;拟订药品、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省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负责基本药物制度推广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研究提出全省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全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贯彻国家关于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负责全省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数据统计;拟订全省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落实。

  (十七)宣传处。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共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八)科技教育处。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省级科研项目实施、新技术评估管理、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省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指导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九)合作交流处。承担组织指导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援外医疗队的选拔、派出、培训和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重大活动;开展与港、澳、台地区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保健局。拟订全省保健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全省干部保健工作;承担全省保健工作宏观指导和负责在河南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卫生保障职责;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重点保健对象的健康体检、健康教育、重大会诊和抢救工作;承担省保健委员会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中医管理局人事、党务、行政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管理,业务工作独立,财务单列,设3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财务处)。拟定和实施中医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文秘、档案、保密、信息、信访、统计等日常工作。管理全省中医专项资金与贷款;负责直属单位财务、规划、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医政处。组织制定和实施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审批注册工作。制定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科研教育处。指导中医药科研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中医药重大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组织中医药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教育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师承教育及基层中医药人员业务培训的宏观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88名(含单列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保健局局长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保健局副局长2名、卫生计生监察专员8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7名。

  省中医管理局行政编制23名。其中:局长(兼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河南省人口发展规划确定的有关任务。

  (三)与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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