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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省碧水工程工作计划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4〕60号 | 发布时间 | 2014年05月21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省碧水工程
工作计划的通知
豫政办〔2014〕6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4年度全省碧水工程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
2014年度全省碧水工程工作计划
为全面推进《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持续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确保实现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政府确定的2014年度水质目标,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顺应人民群众对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新期盼、新要求,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开展城市河流清洁行动为核心,以整治不达标河流为重点,以确保水环境安全为底线,以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深度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源地综合整治为抓手,全面提升全省水环境质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河流断面水质平均达标率达到7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确保全省水环境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城市河流清洁行动。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我省城市河流日益成为纳污量最多、污染最重、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之一。开展城市河流清洁行动、改善城市河流环境质量,是政府执政为民的体现,是全面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在良好环境中生产生活愿望的重要抓手。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把消除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水体黑臭现象作为2014年乃至今后若干年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1.控源截污。加强河道截污和雨污管网分流工程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进入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提高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率。全面完成污染源和河道直排口调查工作,并制定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实施方案。2.环境整治。全面做好城区内河岸与河道保洁工作,解决因脏乱差、垃圾入河导致的水环境恶化问题。实施河岸绿化美化工程,实现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3.清淤疏浚。对城区黑臭河段开展清淤疏浚,削减河道内源污染负荷,提高河道通水能力。4.调水引流。加大城市河道生态用水补给力度,加快水系连通,保证合理的河水流速,增强水体自净能力。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生态水系工程。5.生态修复。合理布局河岸生态化植物群落,开展人工湿地建设试点,形成河岸、植物、动物、微生物、土壤、堤岸之间互惠共存的河流生态系统,提高河流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6.防洪治涝。对城区河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证河道达到规定的防洪除涝标准,确保河道正常运行和两岸防洪安全。
(二)开展重点河流环境综合整治。经考核,郑州贾鲁河中牟陈桥、开封贾鲁河扶沟摆渡口、开封小蒋河睢县长岗、新乡共产主义渠卫辉下马营、焦作共产主义渠获嘉东碑村、濮阳卫河大名龙王庙、许昌清潩河临颍高村桥、漯河黑河郾城漯邓桥、三门峡宏农涧河坡头、三门峡涧河渑池吴庄、南阳老灌河杨河、商丘包河永城耿庄闸、商丘沱河濉溪铁佛洪河头桥、周口贾鲁河西华大王庄、周口洺河郸城杨楼闸、周口泉河许庄、周口颍河界首七渡口、驻马店黑河上蔡前相湾、驻马店新蔡洪汝河新蔡班台、商丘鹿邑大沙河鹿邑宋河镇等20个政府责任目标断面未达到2013年度河流水质目标要求。
水质不达标断面所在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郑州市要加快产业集聚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对城镇生活污水、产业集聚区工业废水全收集、全处理,切实减少贾鲁河的污染负荷。开封市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产业集聚区和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对辖区内涉水企业进行集中整治,淘汰一批生产设施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全面提升保留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水平,切实减轻污染强度。驻马店市和新蔡县要加快产业集聚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对辖区内涉水企业和畜禽养殖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南阳市要加快推动丹江口汇水区内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项目建设,全面整治杨河断面上游流域内旅游餐饮和畜禽养殖企业。新乡市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对辖区内涉水企业进行集中整治,淘汰一批生产设施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全面提升保留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水平,切实减少卫河流域的污染负荷。三门峡市要加强灵宝市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开展宏农涧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尽快消除重金属污染;要加强义马市、渑池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结合涧河水质目标,严格控制涧河流域内化工项目建设。焦作、许昌、漯河3市要加快产业集聚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工业企业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要按时达到流域标准要求。上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除完成省定任务外,还要编制并实施水质达标方案,确保实现省和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确定的水质目标。
(三)深化工业水污染防治。
1.淘汰落后产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全面排查辖区内企业,依法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严防死灰复燃;2014年11月底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名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的要求,完成辖区内制浆造纸、化工、石化、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生物制药、皮革、农药、电镀、选矿、冶炼等12个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从严制定并严格实施其他重点行业淘汰措施。
2.加快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加快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2014年年底前,除建成41座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项目外,再建成29座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23座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项目并于2015年年底前建成投运。未完成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对产业集聚区内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实施区域限批,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推动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浓度达到省定流域标准要求。海河流域的新乡、焦作、鹤壁、安阳、濮阳、滑县等5市1县的工业企业要达到《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要求,双洎河流域的郑州、许昌等2市的工业企业要达到《双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57—2012)》要求,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在规定时限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清潩河流域的许昌、漯河等2市的工业企业要从2014年7月1日起,达到《清潩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90—2013)》要求,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从7月1日起实施停产治理。惠济河流域的开封市、商丘市、周口市、兰考县、鹿邑县,贾鲁河流域的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要按照即将颁布的流域标准要求,对流域内的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限期治理。要依据河流水质目标要求,对位于不能稳定达标河流流域内的涉水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
4.强力推进规划项目实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全面推进《规划》确定的污染防治项目实施,2014年年底前督促完成58个规划项目,其余110个项目要于2014年开工建设、2015年建成投运。
(四)推动新一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城镇化推进工作中,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合村并城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人口密集乡镇和环境敏感乡镇要优先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因人口聚集产生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问题。2014年年底前,再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41座,完成27座原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新增污水管网311.57公里;再开工建设60个污水处理项目并于2015年建成投运。
(五)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2014年年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标志标识,取缔保护区内排污口,拆除、关闭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的建设项目,拆除、关闭准保护区内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获得中央财政“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和太湖、巢湖、滇池)资金支持的郑州李湾水库、开封黑岗口、驻马店薄山水库等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要于2014年年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2014年对市、县、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面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市、县级政府对不达标的各级饮用水水源地要及时编制并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工作方案确保水质尽快达标。2014年6月底前省辖市政府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省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县级政府要制定县级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市、县、乡镇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演练,确保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实施。
(六)加强河流湖库环境风险管理。
1.海河流域:新乡、焦作、鹤壁、安阳、濮阳、滑县等5市1县要结合当地水环境质量现状,对辖区内河流制定并实施水质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强化涉水企业环境监管,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防范水环境风险。要共同制定和实施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水污染联动处置机制和水质、水文同步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濮阳市要加强化工企业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合理调度马颊河、徒骇河、金堤河、卫河闸坝;建成濮阳市马颊河(南乐段)、濮东湿地公园等人工湿地项目,进一步减少河流污染负荷;加强同下游省份城市的沟通协调,合理进行闸坝调度,定期互通河流水质、水文信息,防止出现跨省境水污染事件。其余4市1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水污染负荷,切实减轻下游濮阳市的水环境压力。
2.淮河流域:周口、商丘、驻马店、永城、新蔡4市1县要结合当地水环境质量现状,对辖区内河流、湖库制定并实施水质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切实防范水环境风险。周口市要加快产业集聚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制定和实施洺河积存污水处置方案,防止污染团集中下泄,造成跨省境污染事故。商丘市要加快产业集聚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对城镇生活污水、产业集聚区工业废水做到全收集、全处理,切实防范包浍河、沱河发生跨省境污染事故。宿鸭湖水库自2013年6月以来水质持续恶化,总磷、总氮超Ⅴ类水质1倍以上,已呈中度富营养状态。驻马店市要尽快制定宿鸭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方案,切实减少工业企业和城镇生活污染排放量,减轻各类污染源对宿鸭湖水质的影响,遏制水质恶化趋势,防止宿鸭湖成为鱼虾不生的死湖。
3.黄河流域:三门峡、洛阳2市要对辖区内所有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要坚决依法取缔,保留的企业要强制实施清洁生产、改进生产工艺、加强污染治理,切实降低污染排放强度。焦作市要加大制革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依法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防治设施简陋、生产工艺落后的皮革皮毛企业,对保留的制革企业进行整合,全面提升皮革皮毛企业工艺水平和污染防治水平。济源市要加大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整治力度,提高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工艺水平和污染防治水平。对历史遗留的造成河道淤积或堵塞的重金属废渣,抓紧清除治理,确保不再有新的污染产生。
4.丹江口库区及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沿线:汇水区域的南阳、三门峡、洛阳、邓州4市要加快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实施,规划确定的150个项目要于2014年9月底前建成投运,确保按时完成国家确定的目标任务。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沿线的南阳、平顶山、许昌、郑州、焦作、新乡、鹤壁、安阳、邓州9市要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环境综合整治,2014年8月底前丹江口库区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取缔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河南段)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拆除、关闭保护区内违法的建设项目,切实防止企业排污对南水北调中线水质造成影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本工作计划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本辖区碧水工程实施,制定碧水工程实施方案,将本工作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分解落实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畜牧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确保碧水工程顺利推进、早见成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支持各地政府实施本工作计划。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和协作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畜牧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开展城市河流清洁行动、重点河流环境综合整治、优化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集聚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加强河流湖库环境风险管理、河流水质监测等方面,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河流水质动态监测,建立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河流水质信息,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三)完善制度政策。
1.建立水环境质量反退化制度,确保各控制断面水质等级不降低、各水体使用功能不减弱、各水体污染负荷不增加。各地政府要把环境质量反退化作为经济建设活动的刚性约束条件,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严格监督所有污染源、排污行为、排污过程,确保辖区内水环境质量不退化。因控制不力造成水环境质量退化的,省环保厅对省辖市、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限产限排,直至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因履职不力导致水环境质量严重退化的,省政府否决该地2014年度政府环保目标考核,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实行新建项目水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制度,严格控制超标河流所在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水质超标20%以下的河流,对应的超标因子排放总量实行1倍替代;水质超标20%至50%的河流,对应的超标因子排放总量实行2倍替代;水质超标50%以上的河流,对应的超标因子排放总量实行3倍替代。
3.实施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制度,确保敏感时期水环境安全。在枯水期等容易引起水质超标的时段,对排污企业依法采取限产、限排等强制措施,减少河流污染负荷,防止出现水污染事件。
4.实施河流断面超标预警约谈制度。区域、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地表水目标考核责任断面持续超标的,省政府或省环保厅对有关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约谈后不整改、不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力、效果不佳的,启动效能问责机制,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因约谈事项未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环境问题或事件的,严肃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约谈次数同当地年度目标考核、评先评优等挂钩,并视情况给予“一票否决”。
(四)健全投入机制。省政府统筹运用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淘汰落后产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土地出让金、江河湖泊保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等专项资金,加大对碧水工程的投入力度,对工作进展快、水质改善明显的地方优先支持。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增加对碧水工程的投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合理配置政府各项资源,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碧水工程,确保碧水工程顺利实施。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强日常督导,定期通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水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达不到流域标准要求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等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鼓励公众监督举报向河流水域偷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六)严格目标考核。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碧水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整治效果良好、水质改善明显的,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水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工程措施缓慢、污染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对有关责任方通报批评、约谈政府负责同志,并实施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暂停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和各类环保创建,取消创先评优资格;省环保厅每月在省内主要媒体发布主要河流的环境质量状况及排名情况,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
附件:1.2014年全省河流水质目标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