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4〕5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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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59号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4〕5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

  河南省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推进生态文明、美丽河南建设,坚持“三保一高”(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促进科学发展、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水平)工作方针,以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为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力推进总量减排,确保完成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二、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

  (二)《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三)《河南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74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豫政〔2012〕112号)。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1〕144号)。

  (七)《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

  三、减排目标

  2014年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413.95万吨,总减排量37.33万吨,许可预支增量7.84万吨(不含电力),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33.39万吨、13.94万吨、124.15万吨和142.47万吨,分别比2013年削减1.5%、3.3%、1%和9%。

  四、减排措施

  (一)在水污染减排方面。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57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6.96万吨/日;新建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57座,新增65.84万吨/日;对16家污水处理厂实施管网扩建,增加收水能力16.4万吨/日;新建乡镇分散型污水处理厂7座,增加收水能力0.285万吨/日;对38座174.5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对25家污水处理厂实施中水回用;对58家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关闭淘汰108家企业的落后产能;对2000家以上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污染治理,预计可分别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9.37万吨和1.15万吨。

  (二)在大气污染物减排方面。完成36台1106.1万千瓦机组、45条19.5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和3家企业脱硝治理任务以及18家企业二氧化硫治理任务;淘汰26家企业的落后产能;取消88台1669万千瓦机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加强对54台2575万千瓦机组和42台5007平方米烧结机/球团脱硫设施的环境监管,综合脱硫效率分别提高到90%和30%;加强对已建成73台3236.4万千瓦机组脱硝装置的环境监管,综合脱硝效率提高到70%;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预计可分别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9.21万吨和19.88万吨。

  综合上述分析,2014年预计可减少污染物排放量38.61万吨(其中,削减增量20.76万吨,削减存量17.85万吨),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32.5万吨、13.9万吨、122.5万吨和141.8万吨,同比分别减少2.16%、3.6%、2.3%和9.4%,可以完成年初确定的分别削减1.5%、3.3%、1%和9%的目标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切实加强对总量减排工作的领导,明确机构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总量减排工作,并将年度总量减排目标和措施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将总量预算指标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减排项目推进工作列入政府督查内容,强力推进减排项目建设。

  (二)强化考核问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对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量减排“三大体系”(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营情况、重点减排项目推进情况和重点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超额完成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实行严格问责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资金投入力度,支持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环保基础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

  (四)强化总量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充分发挥总量预算管理在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作用,将有限指标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高成长性产业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严格控制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建设。

  附件:1.2014年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

     2.2014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

     3.2014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氨氮减排计划

     4.2014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二氧化硫减排计划

     5.2014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氮氧化物减排计划

  附件1

2014年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

指标

2013年排放量
(万吨)

2014年
控制排放量
(万吨)

削减比例
(%)

总减排量
(万吨)

预支增量
(万吨)

化 学
需氧量

135﹒425

133﹒39

1﹒5

7﹒6

4﹒48

氨 氮

14﹒424

13﹒94

3﹒3

1﹒13

0﹒52

二氧化硫

125﹒4

124﹒15

1

7﹒9

1﹒84(非电)

氮氧化物

156﹒56

142﹒47

9

20﹒7

1(非电)

合 计

431﹒809

413﹒95

37﹒33

7﹒84

  附件2

2014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

省辖市、省
直管县(市)

控制排放量
(万吨)

总减排量
(万吨)

许可预支增量
(万吨)

其中工业许可
预支增量(万吨)

郑 州

9﹒772

1﹒05

0﹒351

0﹒0463

开 封

7﹒14

0﹒572

0﹒167

0﹒022

洛 阳

6﹒966

0﹒563

0﹒299

0﹒0552

平顶山

5﹒804

0﹒587

0﹒141

0﹒0223

安 阳

5﹒376

0﹒355

0﹒149

0﹒0237

鹤 壁

4﹒087

0﹒308

0﹒122

0﹒0194

新 乡

7﹒666

0﹒643

0﹒271

0﹒0357

焦 作

6﹒17

0﹒428

0﹒182

0﹒0337

濮 阳

5﹒397

0﹒466

0﹒244

0﹒0323

许 昌

5﹒498

0﹒448

0﹒198

0﹒0313

漯 河

4﹒104

0﹒29

0﹒171

0﹒0316

三门峡

3﹒154

0﹒283

0﹒089

0﹒0117

南 阳

8﹒658

0﹒633

0﹒223

0﹒0412

商 丘

9﹒284

0﹒664

0﹒263

0﹒0347

信 阳

5﹒285

0﹒432

0﹒159

0﹒0293

周 口

13﹒014

1﹒241

0﹒28

0﹒037

驻马店

13﹒359

0﹒834

0﹒369

0﹒0683

济 源

1﹒404

0﹒082

0﹒009

0﹒0012

巩 义

0﹒783

0﹒086

0﹒041

0﹒0054

兰 考

0﹒774

0﹒066

0﹒028

0﹒0036

汝 州

1﹒335

0﹒089

0﹒048

0﹒0076

滑 县

1﹒306

0﹒103

0﹒058

0﹒0092

长 垣

0﹒586

0﹒06

0﹒015

0﹒0019

邓 州

1﹒448

0﹒104

0﹒054

0﹒01

永 城

2﹒225

0﹒154

0﹒071

0﹒0094

固 始

1﹒312

0﹒075

0﹒05

0﹒0093

鹿 邑

1﹒092

0﹒093

0﹒037

0﹒0049

新 蔡

1﹒776

0﹒09

0﹒035

0﹒0066

  附件3

2014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氨氮减排计划

省辖市、省
直管县(市)

控制排放量
(万吨)

总减排量
(万吨)

许可预支增量
(万吨)

其中工业许可
预支增量(万吨)

郑 州

1﹒213

0﹒1391

0﹒0414

0﹒00384

开 封

0﹒708

0﹒0764

0﹒0198

0﹒00184

洛 阳

0﹒692

0﹒061

0﹒0258

0﹒00279

平顶山

0﹒667

0﹒0851

0﹒0182

0﹒00168

安 阳

0﹒603

0﹒0461

0﹒0186

0﹒00173

鹤 壁

0﹒384

0﹒0259

0﹒0151

0﹒0014

新 乡

0﹒789

0﹒0786

0﹒0363

0﹒00337

焦 作

0﹒539

0﹒0414

0﹒0209

0﹒00194

濮 阳

0﹒433

0﹒0428

0﹒0233

0﹒00216

许 昌

0﹒544

0﹒0523

0﹒0226

0﹒0021

漯 河

0﹒368

0﹒0395

0﹒0169

0﹒00157

三门峡

0﹒297

0﹒0369

0﹒01

0﹒00092

南 阳

1﹒07

0﹒0886

0﹒0303

0﹒00281

商 丘

0﹒777

0﹒0702

0﹒0251

0﹒00233

信 阳

0﹒656

0﹒0702

0﹒0211

0﹒00228

周 口

1﹒332

0﹒1712

0﹒0309

0﹒00287

驻马店

1﹒327

0﹒1048

0﹒0478

0﹒00517

济 源

0﹒149

0﹒0059

0﹒0012

0﹒00013

巩 义

0﹒092

0﹒012

0﹒0048

0﹒00045

兰 考

0﹒066

0﹒003

0﹒0025

0﹒00023

汝 州

0﹒137

0﹒0176

0﹒0058

0﹒00054

滑 县

0﹒120

0﹒0173

0﹒0046

0﹒00042

长 垣

0﹒105

0﹒0098

0﹒0017

0﹒00016

邓 州

0﹒16

0﹒0143

0﹒0065

0﹒0006

永 城

0﹒16

0﹒0228

0﹒0059

0﹒00055

固 始

0﹒135

0﹒0066

0﹒0071

0﹒00077

鹿 邑

0﹒117

0﹒0101

0﹒0042

0﹒00039

新 蔡

0﹒175

0﹒0099

0﹒0044

0﹒00047

  附件4

2014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二氧化硫减排计划

省辖市、
省直管县(市)

控制排放量
(万吨)

总减排量
(万吨)

非电预支增量
(万吨)

郑 州

9﹒52

0﹒48

0﹒169

开 封

6﹒6

0﹒22

0﹒04

洛 阳

18﹒86

0﹒9

0﹒187

平顶山

9﹒06

0﹒62

0﹒046

安 阳

12﹒73

1﹒55

0﹒153

鹤 壁

4﹒69

0﹒23

0﹒05

新 乡

4﹒75

0﹒52

0﹒109

焦 作

5﹒1

0﹒98

0﹒076

濮 阳

2﹒11

0﹒05

0﹒05

许 昌

5﹒45

0﹒07

0﹒04

漯 河

2﹒41

0﹒05

0﹒08

三门峡

11﹒32

0﹒42

0﹒065

南 阳

8﹒81

1﹒2

0﹒071

商 丘

2﹒71

0﹒06

0﹒056

信 阳

3﹒71

0﹒07

0﹒102

周 口

2﹒41

0﹒05

0﹒059

驻马店

4﹒01

0﹒11

0﹒055

济 源

4﹒36

0﹒51

0﹒058

巩 义

3﹒6

0﹒1

0﹒02

兰 考

0﹒39

0﹒01

0﹒01

汝 州

1﹒38

0﹒09

0﹒01

滑 县

0﹒61

0﹒02

0﹒013

长 垣

0﹒11

0﹒01

0﹒01

邓 州

0﹒38

0﹒02

0﹒012

永 城

1﹒46

0﹒01

0﹒01

固 始

0﹒11

0﹒01

0﹒01

鹿 邑

0﹒16

0﹒02

0﹒015

新 蔡

0﹒07

0﹒01

0﹒01

  附件5

2014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氮氧化物减排计划

省辖市、
省直管县(市)

控制排放量
(万吨)

总减排量
(万吨)

非电预支增量
(万吨)

郑 州

17﹒24

3﹒1

0﹒089

开 封

4﹒96

0﹒8

0﹒04

洛 阳

16﹒09

2﹒4

0﹒05

平顶山

8﹒17

1﹒1

0﹒04

安 阳

8﹒9

1

0﹒035

鹤 壁

5﹒5

1

0﹒043

新 乡

8﹒22

1﹒3

0﹒042

焦 作

8﹒9

0﹒9

0﹒02

濮 阳

5﹒09

0﹒5

0﹒04

许 昌

6﹒67

0﹒6

0﹒047

漯 河

2﹒12

0﹒4

0﹒033

三门峡

8﹒36

1﹒3

0﹒057

南 阳

9﹒16

1﹒2

0﹒037

商 丘

4﹒16

0﹒8

0﹒045

信 阳

5﹒45

0﹒8

0﹒042

周 口

7﹒17

1﹒1

0﹒04

驻马店

5

1﹒2

0﹒05

济 源

5﹒52

0﹒9

0﹒068

巩 义

2﹒8

0﹒6

0﹒013

兰 考

0﹒21

0﹒01

0﹒01

汝 州

0﹒81

0﹒15

0﹒012

滑 县

0﹒06

0﹒01

0﹒011

长 垣

0﹒11

0﹒01

0﹒01

邓 州

0﹒38

0﹒04

0﹒011

永 城

1﹒9

0﹒3

0﹒012

固 始

0﹒04

0﹒01

0﹒01

鹿 邑

0﹒07

0﹒01

0﹒01

新 蔡

0﹒02

0﹒01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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